simonni wrote:文大違規使用跟侯友宜...(恕刪) 屋主不是沒有責任喔!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附上法令給你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526-%E5%BB%BA%E7%AF%89%E6%B3%95.html
jeel54321 wrote:大家都知道,新註冊...(恕刪) 因為PTT那現在發文都會公布完整IP阿在說文大宿舍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換了那麼多任藍綠市長他都沒事怎他要出來選市長馬上就變違法手法那麼拙劣還在20幾年選局的思維還好現在沒有"黴"體在說什麼夫人牌 什麼牌的隨然人是健忘的但網路資料 會記住人的一點一滴
已經有人說明過陽明山上是無法給到住三 住四 的喔真要住四才能當學生宿舍那文化大學是不能夠有學生宿舍的喔住二當學生宿舍只能說使用上有爭議當初北市府解釋只要符合安檢並無違法現在才上來打住二 住三 住四 只能說太落伍惹這部分某黨議員早就已經玩不下去現在反而將重點轉移到怎麼給學生住鳥籠 蝸居 平均一人分1.25坪租金好貴平均換算下來一坪比帝寶還貴但是人家含水含電含網路 夏天冷氣吹到飽帝寶光是管理費就能屌打大群館了吧既然帝寶便宜某黨議員怎麼不租帝寶當學生宿舍???
simonni wrote:文大違規使用跟侯友宜啥關係啊,承租人在房裡種大麻又或承租人在外殺人了,就租了屋主的房子所以屋主是共犯的意思嗎,這是啥道理啊,白色恐怖喔...(恕刪) 還白色恐怖咧照你的邏輯,房東在跟承租人簽約時,合約上寫要種大麻,那也沒關係?怎知房東是不是共犯,協助提供場所?不過多說無意啦,因為眼睛遮起來,不想面對事實的,還是可以坳,房東雖然在現場簽約,但合約內容沒看,不知情
ppt15966 wrote:集合住宅 具有共同基...(恕刪) 集合住宅可以出租~~你租給一戶家庭當然可以,但你租給400個學生的時候 就「違規使用」~~~記得,是「違規使用」不是違法…………限期改善~~~不過全台灣所有租學生的房東 通通是違法~~~侯算是這些黑心房東裡有良心的了~~~消防安檢都有做~包水包電 含冷氣~不然你問小英 海霸王 跟他租多少錢………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有沒有高於市場行情~~~台灣就是這樣,我可以做 但你不能做!因為你跟我不同路……非同路人 就打給你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