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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先母)的不動產及現金遭繼承人之1人獨吞,提告有用嗎?


信念 wrote:
雙親在世 家在雙...(恕刪)


謝謝分享,同情你,請加油!!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恕刪)


是否會判刑~也或未定...
判刑也可易科罰金,
您大哥可主張是母親同意贈與的,
且有先前您母親同意將房屋贈與給他
也會影響法官判決,
遺留現金100多萬,您大哥主張是照護您母親的費用,也應會讓法官採納的!
只是可分配多少金額,由您大哥舉證,也還需由法官認定了!

以下類似案例,侵佔竊盜均不構成罪責!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826004084-260402

2015年08月26日 15:40 中時 陳界良
81歲李姓老婦人在先生過世後,將她保管的先生銀行存摺與印鑑章交給女兒,提領出91萬1000元作為喪葬等費用,卻被兒子提告。由於先生死亡後,留下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共有,台中地院今天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老婦、女兒各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李姓老婦人與先生育有4名子女,2011年12月間,李婦的先生過世,隔天李婦將她保管的先生銀行存摺、印鑑章交給女兒,前往銀行提領29萬元、20萬元現金,另將41萬1000元轉匯到到李婦帳戶中,兒子獲悉後,控告李姓老婦人母女偽造文書、竊盜與侵占罪等。

李姓老婦人辯稱,她提款是用在喪葬費,不知道這樣會犯罪;女兒也辯稱,父親在過世前有許多需要支付的費用,有些費用有授權她提領,且父親帳戶內的錢包括母親的租金收入、出售娘家房產所得等,喪葬費超過所提領金額,其他繼承人也沒有表示要分擔。

但判決指出,李姓老婦人的先生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李婦與4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在全體繼承人未分割遺產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李婦與女兒在未得到兒子等其他繼承人同意前,逕行提領銀行款項已違法,審結均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刑各4月,可易科罰金。至於竊盜、侵占罪嫌則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這句,先取得刑法判決,下一步就是依判決結果做民法財產分配
CFUN wrote:
李姓老婦人的先生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李婦與4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在全體繼承人未分割遺產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李婦與女兒在未得到兒子等其他繼承人同意前,逕行提領銀行款項已違法
個人比較想知道~
如果有證據證明為了照顧母親~
樓主的兄長每個月的負擔超過其他兄弟姐妹的平均負擔~
那他可不可以要求其他兄弟姐妹補足這筆差額???
bobotown wrote:
樓主的兄長每個月的負擔超過其他兄弟姐妹的平均負擔~
那他可不可以要求其他兄弟姐妹補足這筆差額???...(恕刪)


刑法告不成,民法可告,只要備齊相關收據,可要求平攤「代墊」的扶養費。

個人經驗:若是照顧重症病人的話,一個月三萬其實還是遠遠不足的…
為最好還是請看護來照顧,大家平攤比較沒爭議。
全職去照顧,犧牲掉的機會成本還真的不好算。
bobotown wrote:
個人比較想知道~如...(恕刪)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b0000001&no=1120
民法第1120條

A=扶養之方法,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B=但扶養費之給付,
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法院判決書,結尾,,(如不服,20日內可上訴)
意思是法院判定的扶養費太低(或太高).
你不服可聘請律師再提上訴,重審扶養費.
清官難斷家務事,

無關對錯是非,

走訴訟一途,

律師費用不能省,

遺產重新分配,

從旁觀者角度,

講難聽一點,

一切還不是為了錢!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恕刪)


nwcs wrote:
重點在這句,先取得刑法判決,下一步就是依判決結果做民法財產分配



CFUN wrote:
判決指出,李姓老婦人的先生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李婦與4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在全體繼承人未分割遺產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李婦與女兒在未得到兒子等其他繼承人同意前,逕行提領銀行款項已違法,審結均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刑各4月,可易科罰金。至於竊盜、侵占罪嫌則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好像有人看不懂中文,我解釋一下!
1.檢察官認為沒有竊盜、侵占所以不起訴.
2.法官認定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提領銀行的錢,是偽造私文書.
人死了不能請你替他領錢,或偽造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文件(這不太可能)

這樣有人會認為,民事部份會贏?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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