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認知, 如有不正確, 歡迎大家指正
婚後買房, 按照目前民法的規定都是夫妻共同持有
但是, 如果登記只有登記某一個人的名下, 其實, 在買賣房子的時候
是根本不會查證, 該房屋的所有人, 是否有配偶, 是否有共同持有
因為權狀上面登記的所有人是誰, 那個是那個人 !
那民法所謂的共同持有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你今天發現你老公(老婆)把你們婚後才購入的房子賣掉, 你可以依法去要回你應該有的那一部份, 但是, 現金已經入了你老公(老婆)的口袋, 就要靠打官司把這一部份要回來!
如果權狀直接就是登記兩個人的名字, 任何一方要賣房子, 都必須對方也同意才能賣, 最大的差別應該在這邊吧?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