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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是否能分到自已家的財產

以直抱怨,
拿錢辦事。
小翼公主 wrote:
子女配偶都有特留分...(恕刪)
一年一個人有200萬的贈與額度,就算公告市值1500萬,2個人一年400萬4年就過戶完了,況且財產是長輩轉的,姑且不論你是否有盡孝道,只要還有正常意識下父母高興給誰就給誰,你也無權過問,我個80歲的阿姨,他立下的遺囑是避免小孩傷爭產傷和氣所以財產全部捐給教會

chienshaoyou wrote:
前天她媽媽過生日聚餐因這件事她姊姊提出為什麼要在沒告知下過戶給兩位男孫子及女兒們為什麼沒有之問題而被兩位哥哥痛罵及要打人的樣子而鬧翻,並很氣說 {死都不可能分給她們姊妹}....(恕刪)


幾十年前姊弟一起溜滑梯時
能想到未來有這種場面嗎

活人的財產自主權別人有啥理由插嘴?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這是贈與,不是繼承....

已經過戶了,無解...
這娘家的事勸樓主沒必要淌這混水~況且是你岳母還健在時所做的決定~除非你兩個大舅子是很顧兄妹情的人~願意把房子按市值均分~每個姊妹拿個幾十萬意思一下就當作同意~~不然你岳母名下的財產要給誰也是你岳母說了算~不給三個女兒一毛錢也很合法合理!!她願意給是你老婆姐妹們的福氣~不給也沒有不對頂多是讓人有偏心的感覺而已!!請注意是偏心~法律會判偏心有期徒刑嗎或易科罰金嗎?
人還沒掛的話是贈與

那告不成吧

就像你現在還活著

你想把房子過戶給誰

誰也管不著
chienshaoyou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恕刪)
不少網友提到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本條文並非單純以文義上解釋,本條適用並不是在計算各繼承人所獲遺產價額,而是作為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所負責範圍,換句言說,因現行繼承制度為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第1148條+第1153條),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1條仍避免被繼承人臨終前脫產行為,損及債權人而設計為計算"外部清償範圍",千萬別以為如果你岳母過世的二年內都可以將贈與拿回當成遺產總額來分配~~
chienshaoyou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恕刪)

1500萬,不是1億5千萬
均分也不過區區300萬
就台灣習俗,長孫也可分一份,所以要除以6
所以也就200萬多了
為了一幢房子,自家人鬧翻多不值
更何況上面很多人提到了,這是贈與,不是遺產

我家是4個子女,2男2女
我老媽名下也有一間房子,應該超過2千萬
兄弟姐妹大家各自有自己家庭和房產
從不想老家房子的事
我媽要給誰,我們都沒意見

justin007572 wrote:
不少網友提到民法第1148...(恕刪)




法條最怕誤用,尤其是一些半瓶晃朗響的.
活人有處分權 不是遺產喔

沒法律途徑可走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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