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9954 wrote:
原則上是要恢復原狀啦...(恕刪)
目前有找到樓梯的照片
不過大門裝修的部分只能找到原來裝潢的工班(也是新店面的工班)
這兩個東西是不同時期做的
p1a15 wrote:
梯的部份必較需要注意是否為該建物本身的建構,如是,
內梯不是本身的結構,是我後來在加做的
REALPOWER wrote:
有照片嗎?恢復到原始照片的樣子,妳就站的住腳
就算上法院妳也有很大贏面
但是你有更大贏面就是新任房東是里長的女婿
這是他的優勢,也是他的大罩門,這要擺平實在太簡單了
現在選舉要到了,去找立委、議員陳情,但要找到正確的立委、議員
跟他說整個狀況,也很害怕里長會介入,希望立委、議員幫忙協調糾紛
這通常,議員或立委一通電話搞定
里長接受後,就會去壓迫他女婿,然後... 你順利拿回訂金搬走
引言為什麼有時多有是少阿?
這個意見好像不錯
不過我都不認是他們
他們會理我嗎?
要找的話 找同陣營還是不同的呢?
booth0168 wrote:
約載明原況交屋
那就是房客得負責將所有拆掉的東西裝回去
也沒什麼問題
如果裝不回去又喬不好
只能跑一下法院了
讓法官來決定要怎麼辦
像一般店面出租
原屋主也有說那應該是我們的沒有錯
paidei wrote:
引言:但是我收到了律師信主要是說
1.我把大門玻璃鋁門窗拆除犯了353條之毀損罪
2.1到2樓之間的內梯如果拆除會提出民事及刑事的訴訟
讓專業法律人來回答你吧
依據民法關於附合之規定(民法811條),你的裝潢部分因為與對方之不動產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部分,所以原來的動產所有權消滅(裝潢部分),對方律師的主張沒錯。
不過你仍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民法816條、179條),請求對方償還你所損失之價額。
所以建議你別拆了已經附合於不動產上之裝潢。
不是法律人
但我想請教長見識一下
所謂的"附合於不動產上"的定義是?
如果我今天在牆上釘釘子掛一幅畢卡索名畫
那到底是算不算附合於不動產上?
名畫就屬房東嗎?
還是釘子是附合而畫框不算附合?
如果我是把畫框直接釘在牆上
這樣算是附合嗎?
如果不是
那鋁門窗可拆下不動到原本結構與內部裝設(也就是樓主恢復原狀)
這樣還算附合嗎?
無意討戰,誠心求教
河馬平 wrote:
這個意見好像不錯
不過我都不認是他們
他們會理我嗎?
要找的話 找同陣營還是不同的呢?
議員、立委會理你啊~ 選舉要到了,當然會理?議員不再助理也會理
要找同黨派的,因為大部分情況下,里長議員、立委連成一氣、里長也是議員的樁腳
很久很久以前...我家發生一件不小的事,也是跟做生意有關
當地里長是雲林上來的台北的黑道,我們去協調好幾次都不成功,都要找我們麻煩
甚至有大約五十個小弟在我家外面包圍,然後嗆聲要殺我家人
最後,找了縣裡面的一個大哥議員,也是不認識,但是我家人去陳情了兩個多小時,聽說聲淚俱下
議員當場打電話給里長,聽說 說了十句不到
當天晚上,里長帶水果、幾個小弟來我家跪著說道歉 XD
找對人,很重要
河馬平 wrote:
我是租店面營業用的
...(恕刪)
我不是專業律師,我提供一點點我自己的意見。
首先,你必須要釐清楚這件事情三者之間的關係,你,新房東,舊房東。
也就是說,新舊房東之間的買賣,你是屬於第三人,新舊房東之間對於買賣附加『物權』的爭議,嚴格來說,和你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所以你可以把你的東西搬走,如果他認為有問題,他要告的人應該是舊房東,而不是你。
因為不太清楚到底你們之間發生什麼事情,不過很多狀況你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對你會有幫助。
再來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關係,新房東從舊房東那邊買下這間房屋,原有的房屋租賃契約必須要概括承受,也就是說,原本你和舊房東所簽下來的租賃契約是如何,新房東就是必須要按照這樣的程序走。依照這樣的法律觀點,原本在簽定這個契約的時候,依照民法是『恢復原樣』,所以原樣是怎麼樣,你在房屋租賃契約結束之後,就必須要恢復原樣。而新房東就必須要接受這個部份。
不過有一點是,由於後續的裝潢都是屬於『二次加工』,也就是說如果後續的裝潢如果對於房屋本身如果有不可恢復的狀況,房東有權利拒絕你的拆遷,那在這樣的狀況下如何得知這房屋的原樣是怎麼樣,要怎麼提出原本的証明,這就是比較麻煩的地方。如果不能證明房屋的原樣,那要如何証明裝潢屬於後續二次加工的部份?基於建築物不可分割的原則,該裝潢就會被視為是該房屋的一部份,就有可能出現你說房屋的後續裝潢是你做的,但是你被告刑事毀損確有罪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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