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輝哥 wrote:
租屋,是法律上要報...(恕刪)
我記得所得稅是5月報的吧。而這位老婦人是在今年初與樓主的租約到期後,已經不知道搬去哪裡住了,戶籍也遷出了。
所以如果她五月真的仍然以去年與樓主租屋時的資料來報稅,那就有問題啦。
因為今年她已經沒有那棟屋子的租約了(當然搬出後也沒有為了樓主的屋子付出任何一毛租金),
所以她就算要報稅或是申請租屋補助,也應該是要以她今年(現在)居住的租屋處的資料來申請,而非已經失效(然後可能還變造過)的舊租約。
說白話點,您的論點是建立在樓主與老婦人簽約後,於租約有效的期間內,決定提前終止租約。但是已於今年的租金收入已報稅,所以自然不能申請自用稅率
但是實際上樓主的情況是,樓主與老婦人簽訂契約是最少一年前的事,而今年初已經約滿搬出了。
所以樓主今年根本沒有將房屋出租,自然也就不該出現老婦人報稅時提出這一筆租金支出的狀況。
但是老婦人很明顯是以已經過期的舊約下去單方面更改後,提出租金補助的申請(然後既然申請的租金補助,那麼老婦人的稅單上當然就會有這筆租金支出的資料,連帶的影響到樓主的房屋稅稅率)
而樓主目前就變成了:明明是自己住,而且根本沒收到不毛租金,卻要因為這筆只在書面上存在的租金,而被以非自用的房屋稅率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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