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al wrote:
大家的法律觀念有錯...(恕刪)
這樓看起來有不少房東~~呵呵~
不定期租約對房客的保障好給力~ 只要你有按時繳租金
我並非專業的房東 但之前我家有一棟房子便宜租一家人,租了好幾年,
後來我爸爸好心想說阿別那麼麻煩每年簽約,後來就沒簽,結果後來房子想賣,要人家搬人家就咬死這條不搬
後來協商花了36000才搬 (房租才5000 透天厝)
當然我認為樓主不會死賴啦 只是說如果房東太過分 樓主並不是非得吞下
至於繳稅,我想很多非專業房東並不是要逃漏稅 而是怕麻煩
如果該房東為專業出租人,我認為就是要繳稅,但我是認為該房東可能也非專業房東
不然不會連約都忘了簽~
如果真的要檢舉逃漏稅可以去國稅局檢舉,後面如何認定國稅局就會搞定,房東很怕這個的
可以參考這條文...

http://news.housefun.com.tw/Islandlaw/article/11712478564
但是較易產生爭議的情況,就是民法第451條所定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期間已屆滿後,房客仍繼續使用房屋,房東未表示反對而要求返還房屋,甚仍收受租金,
那就會被認為其後雙方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就是所謂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三、原本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關房屋不定期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100條有特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原文網址: 叫你搬家就得搬?! 不定期租賃契約的影響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Islandlaw/article/1171247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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