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回覆1.一般市售的房屋合約是對房東是比較有利的。2.其實重點就是「全棟」就是「全棟」而不是又加註一樓共用、二樓自用的字眼。3.租期10月1日起,不論你人是否入住而物品也搬進房屋中,正常來說就是該支付租金,除非合約中有加駐房東同意房客入住後才開始支付租金。4.提前解約也說明了,就是要賠償一個月租金。5.建議簽合約前,可以加駐對自已比較有利的條文保障自已,都是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比較實際安全。
047771407 wrote:所以實際上你使用的...(恕刪) 047771407 wrote:所以實際上你使用的空間為三四樓+1樓共用區合約寫得很清楚 最後房東只給我3樓使用047771407 wrote:因為你租約是從10/1開始簽阿...有人告訴你還沒住就不用付錢嗎就算房東本來有這個意思,你告下去他不可能還不算你錢的,一切照合約走法律本來就不是你想的那樣,他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照合約走依民法423條房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這是免費律師提醒有這條)他並未照合約走可是我卻要付房租是這樣嗎?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凱西cat wrote:最後房東只給我3樓...(恕刪) 如果照合約走依民法423條房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這是免費律師提醒有這條)他並未照合約走但現在問題看起來,除了4樓部份要釐清之外...房東是"有照合約走".....你認為的沒照合約應該是指"他堆放東西沒清走是嗎?"但這一切都要有證明(承租時拍現況,口頭約定到了(有沒錄音或是LINE,沒搬走也是要拍照存證)不然法官不會知道谁說的是真相!!總之一切都要照合約證據!因為上頭有說,所"約定"之屋況,這個"約定"2字就是要有寫下證明或是照片等....
如影隨行 wrote:其實重點就是「全棟...(恕刪) 剛開始是簽全棟阿後來他說他東西搬不完要放2樓再後來他說2樓萬一他清完可不可以租給別人 房客給我挑我想他租這麼便宜 房客還讓我挑就讓他多點收入應該沒關係吧所以是後來才再加上去的
凱西cat wrote:剛開始是簽全棟阿後...(恕刪) 這不是問題...除非合約沒有一式2份,(你一份他一份)不然2份都有也都寫了就算你們雙方有約定你也同意了,這不是問題!!以後記的,最"正式"的合約加註,必需一式2份然後加註的地方還需雙方"簽名蓋章",所有合約每折頁都需蓋上"騎縫章"這是最標準的做法!!
簡單說你現在想爭取的是?你沒用"全部"但他確要拿"租金全額"所以你不滿嗎?那你要做的是"證明"他"約定的時間到了沒清空"給你,如果這部份沒提出切確證據,你應該告不贏....上訴也沒用!看要不要跟對方合解協調少收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