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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求解

cranberry wrote:
TW 大說 共用(分管協議)是不能買賣...(恕刪)

法定停車位種類︰
即合法設立的停車位包含︰法定停車位和非法定停車空間。
而非法定停車空間分︰自行增設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
除了上述這幾種類型的停車位(或空間)外所設立的停車位(或空間)就是非法停車位。



法律只規範和保護合法的停車位,非法的停車位就不此限。廣義的來說,社區的法定停車位並不多,
以目前的建築容積率計算方式,房子若不是瘦高就是矮胖的設計,而都市型的房屋因有臨界道路和退
縮的規定,所以大都往地下挖,高樓層部份就退縮進去,往地下挖出來的空間除當為必需的電力、機
房、淨水、污水、倉庫外其它的空間就拿來當停車位(或空間)。

以目前的形態而言,多數的停車位是屬於自行增設停車位的類型,但為何法律要特別強調停車空間?
通俗的說,像機械升降式的停車位因有使用到空間的事實,所以才有停車空間這名詞,而此類停車位
因有使用到公共空間,而此一公共空間大都是設立在共用的環境下,因此就稱約定共用。

約定共用因屬性因素所以沒有所謂的權狀只有分管協議書,因約定共用是設立在共用的環境下,其使
用權就屬於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當移轉(房屋買賣)時權利只能移轉給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約
定共用的停車位是不能買賣的,因為它只有使用權利沒有實質的地上權利,這就是讓很多人誤解的地
方。專有部分是有單獨的權狀,至於為何稱為約定專用? 這裡是在說限定使用的用途,若登記時為停
車用途時就不能改建成為健身房。

85年6月4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已修訂,該日期之後申請建照者,能夠登記附屬建物面
積只剩陽台、雨遮、屋簷三種,其他加露台、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登記。另一
種則是約定為附屬建物,比如地下層,一般來說是屬於公共使用,但除了法定公共設施外,如果超挖
的部分也可以約定屬一樓所有,為一樓的附屬建物,只是這種約定的附屬建物,現在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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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問問題時都一昧的要先知道答案卻不想要知到箇中道理,像開版樓主這種打破砂鍋問到底
的求知精神,在當今社會真的不多,但老朽也只是一介凡夫俗子,專業的問題還是要專業的人士來
解決,否則要是耽誤或誤導你時,那可擔當不起。而你PO出的問題由來讓大家理性的來討論,後續
的處理完全是取決於自己的意識,如果版上大大們沒有共識時老朽當之不再回應,而一些所謂的正
義鍵盤魔人勿喜主請勿入,老朽是想解決問題而不是在製造問題,大家共勉之。

開版樓主可能要好好研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數人對法規還是一知半解,由你的提問知道樓
主對法規的熟稔性還是有待加強,在PO文開頭時我就強調先看規約、先看建物完工日期,因糾紛後
法律的裁定還是要看法規(公)再看規定(私),一切都得從本質和法源去找出解套方法或平衡點。

私規定︰規約、房屋買賣契約書或合建契約(如約定專用等之條款)

樓主目前手要的功課是要先瞭解︰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這四大區塊,
「專有」和「專用」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是完全不同,如果開頭就走錯了後面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多數人(甚至是管委會)是看不到停車位的登記方式,一般來說建商、縣府(工務及消防)、管委會這
三處一定會有當時審核通過的文件,年邁的管委會不一定會有,建商也不一定會給,縣府的則要花錢
影印。


圖片引用臺北市地政電子報第71期 淺談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

像每年的區大會,我都會放一張區權人資料異動調查表要求回送以利造冊選舉,但還是有多數人沒理
(如移民海外、投資客),我只好先統計費用如果是在管委會的權限內就在常會通過動支費用去申請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依謄本上所載資料製發被選舉人名冊,既省事又有法源。

有很多人都會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並非所有的停車位都是要付使用費的(專有部分的權利),因停車場
會有大小公電(電力及消防)、弱電(監控、柵欄機及號誌)、清潔的費用,建商為了省事就乾脆統一了
對機車和汽車的停車費以「清潔費」的科目向區權人收取,其實這是不合法的,但法律不建全又常在
睡覺。

以機械和平面車位來談,平面車位購買時已付相對價金,且平面車位無保養之費用,況且使用者也可
以自行維護清潔,只需付大或小公電費無需負擔機械停車場維修的合約費。但多數的管理還是採「大
水庫」方式,再加上多數的區權人都想省事不願惹事生非,就入境問俗。

機械車位最容易發生糾紛,實例(三平面停車位所設立的五格循環式車位)︰只要有一處故障則整個車
位區是無法連動,小零件好處理,但如果是超過管委會權限的零件(如PLC或液壓系統)就很燙手,不
修沒壞的車主會抗議,修好了也沒道理要沒壞的車主來共同買單,故障車主沒錢修時還不能先幫他付
錢修好方便其他人(民法的侵權行為),所以共管協議就非常重要,但有點年紀的社區那有什麼共管協
議書,有共管協議書也只是表上的文字,建商省事對表內的就通通不談,所以現在才會有後遺症陸續
發生。



以目前多數的情況來說,獎勵車位多為專有部分,法定車位和自行增設車位係共有部分,通常均需約
定專用。因此,開版樓主理應對系爭車位之身份先行查清楚,否則會發生「專有」和「專用」、「約
定專用」和「約定共用」的烏龍事情,一切要回歸到登記的原點再向後推查。

ps︰(本文為不同時間書寫,若有錯誤煩請指正)
約定專用之取得方式,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後而有不同,約定專用屬於共有物之管理,條例
實施前,應依照修正前民法第820條第1項,由區分所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管理條例實施後,約定
專用則應於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之規約當中載明,且不得由區分所有人以外之人取得(管理條例第3條
第5、12款;第23條2項第1款;58條第2項參照)。

tw_tscm wrote:
法定停車位種類︰即...(恕刪)


感寫tw大,熱心回覆

這年頭,能這樣做的更是少見了,令小弟景仰萬分

法規多如牛毛,又因時空背景而有所更迭

對於非法律人更是艱澀,只能仰賴先進們的經驗


在不能確認法規的適法性之前,還是會比較保守處理


不希望太過強硬反而適得其反,除非有住戶強烈的指證違規事項


不然還是會先以勸導為先,至於欠繳管理費這種單純問題

就交由總幹事採取寄發存證信函的催繳模式,交由法院處理才簡單直接

至於車位使用權的釐清只能盡力去做


大大們提議的每年選舉委員造冊或許也是可以順便釐清權利人是誰


管理公司及管理員不同心...造成管理缺失.....

一二十年的濫帳,想要在一屆中處理好真的是難如登天.....


再次謝謝大家









cranberry版主所言正確,大家共同切磋共同努力...

其實物業管理公司都是領有證照的,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法律上的諮詢是應該的,
而且也不應該是由主委、由委員面去處理社區庶務,那社區總幹事是好看的?

法規→區大→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

主委只是對外的窗口和橡皮圖章,委員們只是監督和合議,有外聘樓管和保全的社區
委員們介入太深只有壞處沒有好處,一切先由樓管公司處理再上報管委會合議才是上策。
我認為版大的觀念 錯的離譜
把管委會的權限無限放大了 美其名是為所有住戶著想 事實上是衍生亂原.

管委會是受託管理 並無權限接管 住戶已登記之停車位 更無權限出售豐盈管理基金 執意妄為 不只 不當得利 甚至該當刑法上的竊佔 背信 詐欺. 但我相信板大 面對混亂的管理事務 純粹是出乎善意 要撥亂反正 但切記不要提油救火 亂上加亂

住戶喪失共有人資格 也還登記在新共有人名下 試問 管委會充公了 稅金 管委會繳嗎? 出售的話 管委會有應有部分的比例可以過戶給住戶嗎? 法定停車位 沒有獨立產權 卻是有共有產權的 登記在權狀的標示部--不是所有權部..民國85年前的法定停車位 於 權狀上 看不出編號 而以應有部分的比例增加表章停車位的分管權利 即 民法799 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的約定專用 為杜紛爭 基於全體共有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依民法826-1條 可做 預告登記 分管登記 地政機關是受理登記機關

不信 可以去 地政事務所 問問看 買賣的樣態 登記的方式




nicekimo wrote:
我認為版大的觀念 錯的離譜
把管委會的權限無限放大了 美其名是為所有住戶著想 事實上是衍生亂原.
管委會是受託管理 並無權限接管 住戶已登記之停車位 更無權限出售豐盈管理基金 執意妄為 不只 不當得利 甚至該當刑法上的竊佔 背信 詐欺. 但我相信板大 面對混亂的管理事務 純粹是出乎善意 要撥亂反正 但切記不要提油救火 亂上加亂
住戶喪失共有人資格 也還登記在新共有人名下 試問 管委會充公了 稅金 管委會繳嗎? 出售的話 管委會有應有部分的比例可以過戶給住戶嗎? 法定停車位 沒有獨立產權 卻是有共有產權的 登記在權狀的標示部--不是所有權部..民國85年前的法定停車位 於 權狀上 看不出編號 而以應有部分的比例增加表章停車位的分管權利 即 民法799 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的約定專用 為杜紛爭 基於全體共有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依民法826-1條 可做 預告登記 分管登記 地政機關是受理登記機關
不信 可以去 地政事務所 問問看 買賣的樣態 登記的方式


小弟我認為您的論述是沒有錯的

不過樓主所描述的情況,或許跟您說的有些不同,購買的乙方並沒有登記該車位,而甲方也因為售出房屋而失去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所以理應不可再共有該社區地下避難空間的土地持分,而且重點是,甲乙雙方都知道買賣契約裡不包含車位的使用權,所以依現況來看,該車位似乎已經無和任一住戶有所謂的約定專用關係。

當然管委會的法定權限其實也是很有限的,雖然該車位已經無住戶約定專用,但在未塗銷前,還是屬於法定車位,所以管委會無論想要怎麼處置,都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經過提案和表決,甚至是所有住戶皆同意,才能夠做臨時停車、短期出租、長期約定專用或是塗銷,且需到地政事務所作登記,所以管委會的權力絕對不是無限大的。

至於報稅的問題,依小弟的認知,除非是具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才會有買賣的問題,就會牽涉到奢侈稅、房地合一稅...等等問題。

但如果是由共同持分而約定專用的法定車位,其實應該沒有買賣的問題,甚至不需花一毛錢,只要全體住戶都願意簽署約定專用同意書,也一樣可以去地政事務所做車位使用權的登記,即使要收費,應可以視為長期租用的租金,而非買賣,而租金的部分麻...社區收益和支出是可以免稅的...
(※P.S.以上經過詢問法律人士證實,即使不具有獨立權狀的車位,在同社區內做買賣移轉,一樣有稅金問題,特此來做更正。但以樓主所描述的特殊狀況來說,似乎沒有住戶間買賣轉移的問題,而是所屬住戶自動放棄約定專用權利,而回歸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如再經過全體住戶同意而約定某住戶專用,是否還有稅金問題,另外還有地下避難空間土地持分問題,可能還需要再詳細詢問相關法律人士。)

以上為小弟粗淺的法律認知,如有錯,還請指正。
獨立權狀的車位(登記在所有權部) 就可以外賣了

法定停車位 (登記在標示部)只能賣給同社區的 也是要辦移轉登記 所以 契稅 增值稅 規費 奢侈稅 都需依法繳納或減免.
如果 停車位連同房屋辦了貸款 還要去銀行辦理部分清償 取得金融機關的 車位移轉同意書 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 移轉登記

這部分 在民國85年以前 還沒註記 車位編號以前 有人不辦登記 以交付使用的方式買賣停車位 也不去銀行清償部分貸款 大大們 想想 這不是 一車位兩賣嗎??
https://reurl.cc/lL107E
車位權狀:法定停車位...見範例
車位編號車位面積.登記在建物所有權狀
.
權狀無車位號碼:分管車位...見範例
只有建商車位號碼證明書.
A)分管車位產權:
..權狀沒登記車位編號.有全部車位面積
B)建商車位證明書,不是所有權狀.
..它需經區大管委會登記蓋章才有效
..停車位測繪圖,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
C)此證明書需經管委會登記蓋章才有效
.
管委會收回該車位.當(公設)處理
外來訪客或廠商送貨的臨停車位
.
共有 跟 歸管委會所有 是 兩碼子 天差地別的事阿..


tw_tscm wrote:
法定停車位種類︰即合(恕刪)


搜尋到這篇舊文,可是還是很有參考價值
想請問tw大,此圖的名稱是什麼?
要透過什麼方式向建管單位調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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