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的特色就是:如同一般小百姓,凡事喊的很大聲!!喊完才會思考.......基本上你都沒先把違建的問題有所解決就喊不能買賣?真的能施行嗎???谁有辦法強硬的施行他就能當總統了但...一定是選不上的!!為甚麼?因為這就是台灣!!實在不想講...台灣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凡事先擺爛.爛透了後才想要救...你覺得救的起來嗎?未來不得再有違建?不是本來就是這樣嗎?先想辦法把既存違建拆光把路霸清光.有辦法做到再來講其他的吧!光01上面一堆人去檢舉違建都沒下文就不講了....
應該是違建的登記不能移轉吧,違建與已核發建築使用執照與原申請項目不符,買賣要移轉登記政府可以依這點拒絕受理。所以嚴格執行下,不動產買賣契約簽好了,送到土地管理機關卻不能移轉登記。所以對政府而言買賣是你家的事,違建我就不給你移轉登記。但是認定是否違建的成本要怎麼辦呢?土地管理機關派人勘驗?一天能跑幾個案子呢?政府多半會要屋主自己提供證明。以後賣房子該不會要請第三單位認證開立"勘查無違建證明書"才能移轉登記吧?
yobi25 wrote:巧克力的上面灑了毒品 可以主張 該巧克力是合法商品嗎? 比喻的不倫不類再想想邏輯問題吧違建不合法買賣本來就不會登錄在公文書上那有違建"建物"不准買賣,是指違建不能買賣還是建物不准買賣?頂樓上有違建是頂樓不准賣還全棟都不准賣?一二三四樓不都是違建下的建物?更嚴苛一點陽台外推也是違建哪家陽台外推不僅那家不准賣還是全棟不准賣這種標準能執行嗎?
豪哥大 wrote:比喻的不倫不類再想...(恕刪) 違建不得買賣...我都快笑翻了...政府自己帶頭放先放任建商"違法建築"買賣了....乙工嚴格來說可以當住家嗎?挑高樓中樓可以讓建商賣,來讓住戶自行增建夾層嗎?所有的二次施工有去每年覆查嗎?相關單位自己瀆職先去坐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