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噹噗嚦嘶 wrote:斡旋人與所有權人無親屬關係這點在法院怎麼站得住腳呢?...(恕刪) 我不太懂你的意思耶!你是說買方串通賣方作偽證嗎?我個人是不相信買方跟賣方的通聯記錄裡沒房仲公司的電話啦。房仲與同行合作撈錢時是原告與證人的關係,與買賣雙方是原告與被告的關係。房仲之間沒有所謂的朋友關係,只有利益關係,這行講的是利益,不是朋友,凡是阻礙房仲利益者一律提告。
嘻噹噗嚦嘶 wrote:怎麼說呢?假設A下斡...(恕刪) 你怎知跟甲買屋的是A的人頭?A有權介紹別人跟甲買,這很正常啊。進入斡旋階段時,你沒跟甲要個短期專簽啊?正常來講,買方再乎的只有價格,不會管屋主的服務費多少。而現在國稅局也會查金流,不過法官不會接受買方是人頭這種說法,相信房仲都會知道。
tall-rich-handsom wrote:人生70才開始啊 ...(恕刪) 怎麼不狠一點開五百萬以下仲介費一律一萬的公司??架一個網路平台請一些工讀生,一律簽一般約成交仲介費一律一萬帶看一次加收200,100給工讀生賺(一天如果帶看10000次就一百萬收益)偏遠地區另外收費專賺沒時間帶看的客戶的錢利潤不靠成交靠帶看不過我想這樣的構想讓591去搞比較實在
陳小春2525 wrote:你怎知跟甲買屋的是A...(恕刪) 不是甚麼事都走法院好嗎?不是每個人都會追朔到底!!點到為止....往後還須合作不是嗎?何必打壞關係金流這種東西資深投資客都很會躲....長期使用人頭這種人你認為介紹買的?我覺得你好激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