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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履保

今天有申訴了,並再加問銀行,為何不放款?
銀行告知是買方不放貸款
理由是怕貸款下來,我不搬走
今天告訴銀行,他不放我也不搬
絕色瞳語 wrote:
今天有申訴了,並再加...(恕刪)

不交屋不放款,不放款不交屋,,那不是無解,,,

這樣問題其時並不復雜啊!
啊,收錢的仲介是怎樣啊!不幹活的啊!


就屋主清空,管理水電費結清,買家驗收簽單,然後代書仲介全約在銀行,當著行員的面,交鑰匙,,完成交屋,行員當場撥款,當場錢轉給賣家,當場撥不了,就買家簽同意銀行放款單,當場完成放款同意,

若文件不全,撥不了款,就不交屋啊!,,,,這可以先確認銀行文件齊全,,,
公股銀行效率會比較慢,但如果買家簽單同意銀行放款,意思是一樣的。只要銀行願意保證放款,賣家就不會收不到錢。。。連本票都不用麻煩了!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看履保流程,買方貸款的錢應該也是要進到專戶,等點交後建經才會撥給賣方,買方權益還是十分保障啊,買方沒道理阻攔銀行撥款。開欄大看一下履保契約,是否有相關程序說明。另外都要賣房了,是否家具還未搬離導致買方有疑慮?雙方就歧異溝通一下各讓一步試試看吧,履保萬分之六的錢太敢賺了。
絕色瞳語 wrote:今天有申訴了,並再加問銀行,為何不放款?...(恕刪)


這個好笑,到時候被告的是你。
你不清空誰要撥款,
撥款後付利息誰出

乾坤在握 wrote:
Aoc987大的說法有誤導的嫌疑
目前安信建經是不動產交易"價金"履約保證產業的龍頭
安信的履約保證 對買方在不動產"點交"前
能確保已入履保專戶價金的安全 點交未完成 原則上不能撥款給賣方(因為有極少數例外)
安信的履約保證 對賣方在不動產"過戶"後(不動產還沒過戶給買方前,賣方無風險)
若碰到買方將不動產過戶設定抵押貸款後 尾款不入專戶或捲款潛逃
安信的做法是協助賣方透過民事判決取得給付價金尾款勝訴判決確定後
就將專戶內的款項及依履保契約應代墊的全部尾款

扣除仲介服務費(如果是透過仲介成交)及履保服務費及相關過戶雜費後
餘款讓賣方全額取走
安信則取得賣方轉移給安信的債權
由安信去做追討 能否追到則是安信的風險 由安信去負擔

至於銀行價金信託則只保障到買方的價金
一旦碰到買方將不動產過戶設定抵押貸款後 尾款不入專戶或捲款潛逃的狀況
通常是告訴賣方專戶裡就這些錢 你拿去 其他不干他事
這也就是為何信義/住商/太平洋/...等加盟品牌總部
指定使用安信建經履約保證的原因
因為仲介也想確保交易安全以免服務費被折讓阿


以下是安信建經的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內容節錄
----------------------------------------------------------------
第二條:保證責任之範圍及履行
一、對買方:
賣方若未能依約履行,買方經合法程序催告,解除契約確定,或取得確定判決或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後,本公司即將買方已支付之買賣價金扣除買方應付之相關費用後
返還予買方(若買方已取得所有權或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完成回復產權及塗銷他項權
利)。
二、對賣方:
(一)買賣標的物之產權移轉前,買方若未能如期履行支付價金之義務,經賣方合法程序
催告,解除契約,沒收已付價金確定後,本公司即將買方已支付之買賣價金扣除賣
方依約應給付之仲介服務報酬及相關費用後轉交予賣方。買賣標的物之產權移轉後
,若貸款核發前(含買方不貸款)買方未能如期履行支付價金之義務,經賣方合法
程序催告,解除契約,沒收已付價金確定,並取得請求返還標的物產權之確定判決
時,本公司即將買方已支付之買賣價金扣除賣方依約應給付之仲介服務報酬及相關
費用後轉交予賣方。
(二)買賣標的物之產權移轉後,若買方違約係貸款核撥後,經賣方取得請求給付價金尾
款之確定判決時,得請求本公司將買方已支付買賣價金扣除賣方依約應給付之仲介
服務報酬及相關費用後連同尾款一併給付。
(三)若賣方履行買賣契約並與買方確認完成買賣標的點交程序,本公司於扣除賣方應付
之仲介服務報酬及相關費用後,將應給付之買賣價款撥交予賣方。

三、保證範圍不含物之瑕疵、權利瑕疵及房地點交。
四、本公司履行保證責任前,若有關買賣之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則應以確定判決之結果作為
本公司履行保證責任之依據。
五、除本條第一、二項本公司履行之保證責任外,行使權力之一方如主張其他損害賠償時,應
自行依法向違約方追訴,與本公司之保證責任無涉
----------------------------------------------------------------
閣下所稱安信建經履約保證內容,為何在安信建經的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上找不到?我之前所述那一點有誤導的嫌疑?
成功的agent靠的是專業,並非對客戶胡說八道.臺灣房仲素質普遍低落,造成其社會地位與群眾觀感不佳.

履保沒問題~樓主我看你標題還是改一下好了

一般買賣雙方在簽約時都會定最後交屋日期

先看看合約吧 如果沒有 就好笑了

有定的話就是買方的問題了.......
買方貸款一定要足額代書才可以辦過戶
而不是已經過戶了買方才去辦貸款
不需要在還沒有看到全部錢這件事上打轉
交屋時你一定拿得到錢

再來是對交屋這件事的定義
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

交屋前買方先驗屋,確認貨品沒問題
驗屋過關再通知銀行撥款,然後就可以交屋了

你的問題是現在人還住裡面
買方對此有疑慮,怕你不搬
也就是驗屋不過關,無法撥款

換個方向想
買方一旦撥款就要開始繳利息
每天都要付錢
而交屋後要多久你才搬走(可以一夕搬空?)
所以買方買了貨,自己不能用
還要無償供你使用直到你搬走?


這些事仲介和代書都沒解釋清楚
不負責任?

絕色瞳語 wrote:
今天有申訴了,並再加...(恕刪)



所以~~樓主你還住在裡面喔?
自從我變成了狗屎...就再也沒有人敢踩在我頭上了...
再重申一次履保就是履約保證,是先有買賣雙方到代書的合約,才有到銀行或所謂的價金公司的履保.

不是履保公司的買賣流程,因為每個買賣不可能一樣條件,價金公司也不可能說甚麼情形不做生意.

所以是要樓主看好你合約是如何簽的.

所以為什麼我上一篇說如果是代書不熟,賣方沒貸,買方要貸,那要非常小心.

要非常小心房子已經是買方的,他可以設定給另一家銀行,甚至是地下銀行,房子是1000萬,履保內只有200萬,買家已經貸款+2貸=1200萬,那就算是要告,房子還回賣家,賣家上法院後,贏了官司,可是拿回來的是履保200萬,過戶回來的房子是有1200的貸款要賣家還,還有買家1000的債權(基本是個空).

(不過如果買賣合約已經是簽定對賣家不利),那快些找律師吧.因為合約也是有版本的,賣二次房子,用的都是台北縣地政士公會的標準版,(一次台北市,一次新北市),基本沒有附加條款.


如果用公版合約,沒有特別附加,那要求代書馬上過戶回來吧.要是我想到都睡不著.

再說一次,房子法律上已經是買家的,如果賣家沒有動作(我也不知道可以做甚麼),那買家可以找其他代書,或自己,就是貸款,加上地下銀行的超貸,我要是賣家一定睡不著.

khweng wrote:
看來看去,價金信託都是保障買方,賣方是最沒保障的,難怪建商都會要求買方簽撥款同意書,一過戶就撥款。賣方只能慎選地政代書,確認買方完成對保手續與交付尾款本票,才去辦過戶。

(恕刪)


再說一次,沒保障的是沒貸款的一方,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只要一方有要貸款,那沒貸款的都要擔心.

不要再一直都說是保障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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