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0216 wrote:
跟某仲介看了一個多月的許多房子後,有一間還滿喜歡的,在6月初的某天晚上原本只是仲介說要約賣家談價錢,後來的情況版上應該常看到,反正就是分兩邊由仲介當傳聲筒用盡一切方式軟硬兼施要成交,好了,我們也受不了這樣的轟炸(那天搞到半夜快兩點),仲介還說因為賣方因為新家裝潢必須延後4個月交屋,我們覺得雖然有點久但仲介說如果裝潢提前好也可提前,所以我們也在當天晚上仲介立馬請來配合的代書(應該說凌晨嗎?真懷疑代書是住隔壁)我們就簽了買賣契約了。交屋10月中,代書在其他約定事項中寫了以9/30為報稅日及立契日,交屋前15日進行過戶設定。
我們是有履保,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1.延後交屋的部份後來簽完約後,一直追問可否交屋再提前,仲介才說是因為他跟其他仲介有專任約的問題(還有4個月),聽了真是想罵人,為何當初的說法是…這也才看清仲介的真面目。
2.由於我們簽約是在假日,所以我們先簽了第一期10%約70萬本票,代書約定賣方星期一交權狀後,我們隔天付第一期10%的錢,但代書居然在未收到及確認對方權狀的情形下通知我們匯款,後來追問才知道賣方至今還未交付權狀,我咧~這樣還叫我匯款是怎樣,而且匯完款過了幾個禮拜,居然還要我打電話去跟代書說…我的本票該還我了沒!!他才說忘記了…要我再約時間去拿回來!!
3.由於對方一直沒拿權狀出來,在一直懷疑的情形下7月初請之前幫朋友賣房的代書幫忙調資料,一調之下居然發現賣方在跟我們簽約後又去設定了好幾筆私人借貸,誇張的是還同時設定了預告登記給其一的債權人,這些事…代書…完全不知道!!告知代書時他也只說在下次付款時賣方處理掉就可以了,(這不是你要注意的怎麼變成我在擔心?),而且是因為你沒去追討權狀才會讓賣方有時間去借貸不是嗎?
經過以上這些事真的磨到連一點買房的心情也沒了,而且居然還要面對這樣的情況3個月,我們的想法是想解約,但無奈已付了一成訂金,想請問各位:
1.如上面的情況在這麼多瑕疵的情形下,我們可以向仲介主張要解約嗎?訂金是否會被拿走?
2.上面的情況除了買賣契約的約定,有沒有其他法源可支援,尤其是簽約後再作設定及代書作業瑕疵部分?
請各位幫忙給個意見,謝謝。
問了代書,他也只說在用印前賣方處理完就不影響契約,可是對於這些由於他們未注意而產生的問題卻不提,好像變成是我們在找麻煩!?
確實是!
賣方應履約的責任,是由賣方與代書/仲介 間相互制衡,依時間履行!
買方應履約的責任,同樣是由賣方與代書/仲介 間相互制衡,依時間履行!
只要你有簽仲介業提供的「履約保證」,自然你無須 "費心"!
(你付仲介費、代書費,你還那麼費心去查證這些資料!這才讓人起疑竇~?)
至於交屋期這麼長,既然你在簽約前已被告知/而且在契約書上已載明,
你......這時才突然反悔想要早點交屋!
到讓人覺得... 是你的問題比較大耶!

還有,你有提到一個重點! "屋主尚未提供權狀"~
說真的,那個仲介/代書這樣也敢簽合約,也還真的是不怕死!
到交屋那一天前,會不會開天窗!希望你可以繼續po文,讓大家知道囉~

不過,到是你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時間中,若是收到屋主(仲介)那方通知希望可以晚一點交屋,
你到是要用 "請按契約交屋日期,按時交屋"!
只是相對的,你也得依約按時付款!
由於,交屋/付款,都是買賣雙方必須依契約條件/日期履行責任,
若是你在交屋那天,發現有任何問題(在契約中,你另外有載明的條件),
你當天就可以馬上寫存證信函(給仲介/賣方),依 "物的瑕疵",負起擔保責任!
*若是你看屋時有提出條件,卻沒在契約中載明,建議你盡快補足條件囉!

人,都是站在自己有利的一方做事/說話。
既然,你長這麼大了,還買了個幾百/幾千萬的房子,
說真的,這種與別人簽約時的應對進退,自己也應該要會處理!
像我一開始簽的本票,錢都付完了,
也都是到交屋那天,代書才會把本票還我。
難不成簽了履保,你還擔心代書拿你本票再跟你要錢嗎?

不用你管的,你也真夠雞婆的,
該注意的細節,不注意!
在一些奇怪的細節上做文章!

是不是,其實是你自己不想買這間房子了,所以想要找法子解約呢?
如果是,
在契約的立意上,除非賣方自己不想賣了!或是有其它歸屬於賣方的蝦疵!
否則還真沒有辦法咧~~!
你就放寬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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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昌0427 wrote:
大家都只會說仲介的錯 仲介有問題是沒錯 但有沒有人想到 中間如果跳過仲介遇到這種屋主會怎樣...該找誰!?
只會收錢不辦事本來就是仲介的錯
要不然買賣雙方所有損失全部仲介來賠啊
中間如果跳過仲介遇到這種屋主會怎樣? 該找誰!?
不就是跟現在一樣而已,買賣雙方自己看著辦
有差嗎
zeanmar wrote:
這看起來就一定有問題的阿...
款項建議是不要再付出任何一毛錢了
再繼續拖欠權狀的話 就解約吧
雖然樓上說這樣 不過當對方無法履約
那這期間的時間跟利息不知道是否也可以求償?
聽他這樣敘述感覺就問題很大...
契約的概念,是在 "無法履行" 時,可以提出賠償!
舉例來說,今天是7/7,
版主在今天與賣方簽了契約,雙方 "合意" 在10/1交屋,
若是在10/1當天賣方無法交屋,
那麼版主就可以要求10/1起至賣方交屋日的利息,
但是在7/7~10/1這一段時間,
是版主與賣方,雙方 "合意" 的交屋日期,
既然是你同意的,你在事後還要人家賠,在法律的見解上這是說不過去的!
千萬別一廂情願!
千萬別道聽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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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bonus wrote:
只會收錢不辦事本來就是仲介的錯
要不然買賣雙方所有損失全部仲介來賠啊
中間如果跳過仲介遇到這種屋主會怎樣? 該找誰!?
不就是跟現在一樣而已,買賣雙方自己看著辦
有差嗎
不要用嘴巴說的!要有證據 ~!

在01常常看到一堆人嘴泡仲介人員,
說真的,各行各業什麼樣的人都有,真的很少看到一種職業可以被說到一文不值!
可是,等到出事的時候,又要這種職業的人...跳出來!

........
與仲介業買房子,就是有這個好處!
當契約無法履行時,
屋主又烙跑/不負責任的時候,
仲介業有負起催促履行/共同擔保的責任!
尤其是向大型連鎖仲介業要求負起責任時,
根據目前實務經驗,幾乎是百分之百都是仲介業自己掏腰包賠錢!
不要再挖苦這些每天在大街小巷偷貼電線桿的仲介了,
人家也是有老婆、小孩要養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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