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m388 wrote:
boss大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沒有經過主人的同意就進入住宅~~
但是這個案例是~~主人有在家~~而且主人(內人在家)同意讓房仲帶人進屋~~
法條的要件是"所有人同不同意",不是人在不在家好嗎?
請不要亂教人
benm388 wrote:
而且主人(內人在家)同意讓房仲帶人進屋~~
所以這個是不成立的~~所以請問案主想要告房仲什麼??
我正打算要調查但昨天下午,又發生了這位B房仲帶客戶來看屋,但事先並未先告知我
第一次看屋<--有屋主同意
第二次看屋<--未告知屋主
你有沒有在認真看文章啊
benm388 wrote:
案主的爭點應該是~~房仲未經同意複製鑰匙~~
錯.... 你自已google 我懶的說了
重點是未經屋主同意的的進入房子內(大廈內就算住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房仲帶看房子 = 無故
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
除非你是忘了關瓦斯、電器沒關,怕走火進入房子才算有正當原因
boss1228 wrote:
小惡魔就是這樣
這麼想上法院就來吧
反正也不是我在忙
裁判字號: 91年度上易字第3272號
要 旨: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保護的法益,在於居住的和平、安寧、自由以及個
人生活的私密。個人就其居住使用之場所,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
權利,更有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居住安寧不被破壞的自由(參見
林山田著「刑法特論」(上)第一百六十八頁至一百六十九頁)是以,本
條既係在保護個人的居住使用權,則居住使用場所所依附之實體,亦即硬
體的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已非所問。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
,擅自入內者,即為該法條所指之「侵入」。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所稱之「無故侵入」,係指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而違反
居住人之意思,強行進入。
(恕刪)
這應該只是某一個司法案件的判決文吧?
我只能說,法條是"死的",法官跟審判長是"活的"...
每個法官或審判長怎麼去解讀法條都不一定會一樣,法管跟審判長的"心證"很重要...
benm388 wrote:
附上樓主內文~~
當時內人剛好在家,馬上問他是怎麼進來的,他當下回答因為外面
有個住戶妹妹開門,所以他跟著一起進來
首先... 你知道住居的定義嗎?
如果樓主住社區大數,進入社區就算進入他人住居
住公寓的話... 進一樓大門就算了
請問房仲從一樓大門或社區到樓主的住家處<---有經過任何人予許嗎?
當時內人剛好在家,馬上問他是怎麼進來的<---很清楚知道樓主老婆不知情,所以更不可能同意房仲進入社區
1.符合了進入住居的定義後!
請問房仲是不是無故進入呢?
法律上定義不是無故你可以google一下,房子失火啊 電器瓦斯沒關<--請問有這種情形嗎?
2.符合無故的定義
-------------------------------------
請不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然....說出些好笑的理論好嗎

房仲很明顯的沒有經過樓主同意而進來社區或公寓....
後來樓主老婆有同意房仲進入住宅,但之前已經違反了侵入住宅罪
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