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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要約書(內有斡旋金5萬),反悔不賣,賣方須賠償嗎?


sunyearhuang wrote:
沒有所謂的賣方在斡旋...(恕刪)



要約書不用賣方簽名?
這位大大要不要看一下文件?

要約的意思~
就是一方為締結契約為意思而為之表示。

依此情況,就是買方為了購買房屋而寫的書面文件~
就是說我想跟你買房子,用什麼條件買。
此時待賣方承諾~
若賣方在要約書上簽章~
也就是同意以要約書上所述之條件賣給買方~
契約就已成立~
這完全是買賣方之間的契約~
此時就已經等於成交~(債權關係成立)
而要約書上也會註明簽完要約書後,幾日內雙方有義務進行買賣契約的簽定~
契約的運作是這樣的~
而契約既已成立~
那我想違約金的部份應該不用再說~
條約內文應該都很清楚了。

如果今天PO文的是買方,
我相信大家都會說要賣方賠違約金了,
但今天PO文的是賣方~
說不用賠的人就變多了,還蠻有趣的。
如果是這樣 , 仲介不用管有沒有成交了
逼全部人簽這個就好 , 反正怎樣都是賺
管它有沒有成交
沒有這回事好嗎...
講得好像仲介最贏一樣
直接問公家機關啦 , 任人宰割也等最後一刻再說
sunyearhuang wrote:
沒有所謂的賣方在斡旋單簽名這回事。
賣方要簽的是買賣合約或訂金收據,不是斡旋單。
再說一次斡旋是買方和仲介間的事,和賣方無關!
斡旋金只有在轉成訂金,才算買賣合意。
豬肉變成香腸後,請叫它豬肉,不要老是叫它豬肉。
斡旋金轉成訂金,就不叫斡旋金而是訂金,而且要賣方收了才算,在仲介那兒保管不算!


錯誤百出....算了...隨你吧...

PS. 斡旋金轉成訂金,他的確就叫做訂金,
但是在討論時,沒有人會叫他訂金,
因為會和其他的訂金搞混,
所以雖然是斡旋金轉成了訂金,
但習慣大家還是會稱他為斡旋金。
因樓主沒敘述的很清楚.暫時不考慮多人搶標.專任一般等問題
單就這段時間只有這組買方來做考慮

第一.仲介收斡了
  首先要看斡旋書上買方出價多少
    若是已達底價 等同成交
    若未達底價.斡旋單尚在議價階段.
      不同意>>形同廢紙不用理他
      同意>>簽名.視同成交

現在不管底價多少.您親戚在斡旋單上簽名.表示同意這筆交易
通常仲介會在這時候要賣方補寫一張委託書的"契約變更書"
且會在"特約條款"上要求賣方親筆寫上"本人以了解契約之內容,並同意不行使七日契約審閱期"

再來.應該所有的仲介都不會把所謂的斡旋金.甚至訂金 交付於賣方手上
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現今的仲介絕對不可能.所以不要在這議題上打轉了...

WHY?爬一下交易安全 履保 一屋多賣 假地主騙簽約金等文章..不解釋

大致回覆到這邊

原則上要賠買方跟仲介錢
(假設)暫時不考慮仲介哄騙行情幫你賤賣地的狀況
假設價錢合理 仲介又付出了時間金錢精力幫你賣這塊地
如今買方出現了~也可成交了
卻因賣方反悔~不賣
當仲介是白癡嗎?
如果你是仲介呢? 地主該不該賠
yellow406 wrote:
家中親戚要賣土地,仲...(恕刪)

fenian0311 wrote:
要約書不用賣方簽名?
這位大大要不要看一下文件?
要約的意思~
就是一方為締結契約為意思而為之表示。
...(恕刪)


這裡在談的是內政部為了作為斡旋金制度的另一項選擇所提出的要約書(範本)。
不知你的要約書有沒有對到口。
就房仲所謂的要約書是指買方以要約書代替斡旋金的一種約定文書。
基本上還是屬買方和仲介的關係。
但仲介可以出示要約內容(通常為和賣方條件談成時出示,稱為送達),若賣方同意其內容
(簽字)時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合約之義務。
消費者基金會:何謂「斡旋金」? 何謂「要約書」?

基本上買方和仲介簽立要約書時,在仲介和賣方達成要約條時,該要約書就謹止於買方和仲介的關係。
和賣方一點關係都沒有。若仲介達陣,賣方同意所提條件並在要約書上簽名,這時的要約書就形同買賣雙方
同意依條件買賣。其效果就如同收下買方定金一樣。只是若買方反毁不是没收定而是依約定書求償。

THE666 wrote:
錯誤百出....算了...隨你吧...



THE666 wrote:
PS. 斡旋金轉成訂金,他的確就叫做訂金,
但是在討論時,沒有人會叫他訂金,
因為會和其他的訂金搞混,

是在說我不是人
轉定金就是定金了,會和什麼混淆?
都轉定金了還叫斡旋金才會混淆吧?
可能因我不是人,所以很難理解,是吧?

sunyearhuang wrote:
但仲介可以出示要約內容(通常為和賣方條件談成時出示,稱為送達),若賣方同意其內容
(簽字)時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合約之義務。
消費者基金會:何謂「斡旋金」? 何謂「要約書」?
基本上買方和仲介簽立要約書時,在仲介和賣方達成要約條時,該要約書就謹止於買方和仲介的關係。
和賣方一點關係都沒有。若仲介達陣,賣方同意所提條件並在要約書上簽名,這時的要約書就形同買賣雙方
同意依條件買賣。其效果就如同收下買方定金一樣。只是若買方反毁不是没收定而是依約定書求償。


大大你在這棟樓的回文看起來就是這段最正確
但我聽過的是"送定"而不是送達

根據你貼上的消基會說明文句
"若仲介達陣,賣方同意所提條件並在要約書上簽名,這時的要約書就形同買賣雙方
同意依條件買賣。其效果就如同收下買方定金一樣。只是若買方反毁不是没收定而是依約定書求償。"

看起來樓主還是得負賠償責任了不是嗎
dinhon0629 wrote:
根據你貼上的消基會說明文句
"若仲介達陣,賣方同意所提條件並在要約書上簽名,這時的要約書就形同買賣雙方
同意依條件買賣。其效果就如同收下買方定金一樣。只是若買方反毁不是没收定而是依約定書求償。"
看起來樓主還是得負賠償責任了不是嗎
...(恕刪)

不,樓主說的是買方跟仲介簽的是斡旋單不是約定書。
除非樓主寫錯了。
所謂斡旋金是仲介自己搞出來的東西,沒有一定的規則或範本可循。
如果把斡旋單搞得像是約定書一樣的內容(差別是一個先要錢,一個不要)可不可以...
嗯...文書是人寫的,只要不違法規,好像也不能說不行。
重點在於斡旋單寫的是什麼?樓主親烕是答應其條件而簽名的嗎?
(樓主並沒有說同意其條件而簽名,只是說不想賣了)
喔,抱歉!
我回頭再看一次一樓發文,寫的是要約書,後頭又是沒拿到斡旋金,所以搞混了。
還是請樓主出來說清楚到底是要約書還是斡旋單。

「斡旋金」與「要約書」(公平會之規定)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
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年 5月 10日
第 496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壹字第 01524號令發布) 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
明; 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
」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
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
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
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
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樓主1發文,又是約定書又是斡旋金,顯然互相予盾。

默比斯 wrote:
幹旋金是否轉成定金,必需要買方同意,仲介不可以自做主張轉定金!


我跟你保證,在買方簽的斡旋單裡面一定有條文寫說賣方同意後斡旋金轉定金
然後才有違約條款的問題


yellow406 wrote:
感謝各位的寶貴意見,賣方簽下要約書時,沒有收到現金5萬或支票。
該名仲介是臨時前往親戚家中,在半路上才電話聯絡,來了之後就讓賣方簽下要約書。
請問賣方是否可以主張:無提供審閱期,故契約無效?


這問題要談到契約的相對人
賣方當初簽的委託書,相對人是仲介公司
也就是說是企業,而委託書是企業制定的定型化契約
就會有審閱期的問題

但現在斡旋書的契約相對人是買方
違約賠錢也是賠給買方
所以我的理解是不適用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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