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很難面面俱到,一對夫妻兩地工作的情形這都是極少數,難道為了極少數特例就甚麼都不做?一如奢侈稅也有純自住戶兩年內換屋的問題,這都可以專案認定那些手上有貨的炒房客現在一定頭皮發麻,財政部及內政部動作那麼多,甚麼雞毛蒜皮的反對理由都能掰出來
台灣已經有明確的自用住宅定義為何要改夫妻有一戶或兩戶 甚至更多戶 只要他符合自用住宅 就該享有自用住宅的稅率今天改成只能有一戶 原因是甚麼? 因為夫妻有同居義務嗎?那假如夫妻分隔兩地 因為工作 其中一個只能租?這問題可以討論太多種情況了應該化繁為簡 只要符合自用就是自用 無聊的討論果然是何不食肉糜的感覺打房就是要他們去炒 炒到最後就崩盤了 銀行也收一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