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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 房客若多住8天 怎麼計算?

真是好房東 > <

我租過三次(永和 x2,中山 x1)

全部都嗎是合約到期的當天就要搬走,不然就要重算一個月的租約

我會建議以後你的合約多加一條吧~
bonniech wrote:
大致上了解大家的意思
是說因為當初搬進來的時候
我們有寬限15天不收房租
1號搬進來 但是16號起算租金
現在搬走 又要給寬限期的話
感覺上前後相加就快一個月
所以才想說應該租約到期後的日子要計算
合理嗎?


個人覺得你寬限期定錯了,應該要定在租約到期之後

這次就算是學個經驗,8天就免收錢吧


我是租屋族,曾經有經歷當房客情形的我大概是五天的時間,房東也說不用收我這五天租金、般完離開當天在退壓金的過程我還是將這五天的租金明算給房東。

我並不是自認清高也不是不缺錢,只是我認為欠人情的價值遠超過這五天的租金還要高出太多,我才會選有價值的
以我的做法,在合約上就有註明了,退租不退當月租金,我時間到就收租金,以你的例子,什麼都沒註明的話,先跟房客說時間到就要收租金,你要退了先以押金來扣一個月的租金,到時退只退一個月的押金,如果房客不爽的話,就說住幾天算幾天,一般房客要退租我都交代要事先講,在租約到期前就要講,一般製式的合約都寫的很多,一般房東還是房客都會很懶的看,到時退租才在那裡灰來灰去..我都在製式合約上自擬一些條款,簽約時這個部份一定要給房客都看完,沒問題再簽,比較不會有什麼爭議..如果沒有想到沒擬到條款就當做吃一之虧下位房客再擬上就好了....
再次提醒
前面有網友提到 "不定期租約"
請爬文
這才是重點
因為稍有不慎
損失慘重
非幾天房租這種小錢所能比擬
若有不懂之處
爾後再分享
你真是個好房東,我的情況跟你很像,我現在應該跟你一樣的想法,這樣心情會好很多,謝謝你教我這
sabarose wrote:
我是房東的長期免費志公(房子是老婆的)

租房的慣例是入住當月~免收....因為要搬東西嘛...
搬走當月....目前沒遇過,都是約滿繼續住的....


遇過房客最高紀錄....6個月沒繳過房租(目前持續住中)...因為失業了...
我其實很想繼續寬限,再給他一點時間...
但怕養成惰性變成習慣...
所以上週請房客簽了本票,並要房客限期在4月份要按時繳納房租
(也就是3月份繼續給她住讓他有緩衝期找工作)
若再違約就搬離...
積欠的房租則是搬走後打8折再分10期攤還~

本來我是沒有要簽本票這種事的...只是被房客的承諾跳票3次><
我討厭被欺騙的感覺,很重視承諾,加上事不過三...所以才簽了本票

因為他還有卡債~
我並提出一些方案讓他選~
例如~即刻搬離去借錢還之前欠款~直接打5折(我認賠一半)
或是~請他專心找工作以卡債優先償還住滿三年(之前欠款免還,鼓勵他安心工作還完卡債)
最後他選擇住到約滿,四月後正常繳納房租,欠款打八折分期還...


我的觀念是覺得
房子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有能力租人家房子很幸福了
貸款繳的下去就好(雖然每個月我也是硬擠出來)
我還怕我這樣叫人家簽本票,會不會福份減少了些~
看來....我應該是白擔心了....


我現在擔心的是...
如果四月份這位房客又不按時繳納房租?或是又延遲拖欠等等..
我是否真的能狠下心來把本票拿去裁定?或是賣給討債集團......







...(恕刪)


你人很好
eyeveye wrote:
一般都會多給房客1週至10天搬家
正常...(恕刪)


通常不會,除非遇到好房客。
依照租約,民法, 雙方協議為之。

想起在國外租房的經驗。最短租期6個月,當月15日前搬入算一個月, 16日之後搬入, 當月不計。事先說明多待3天, 免費。
我老家房子的房客這個月15號搬走,我媽是直接不收1個月的租金

搬走後,整棟清潔整理的工作是房客找來的,我媽還貼2千元給房客

租屋是緣份,結善緣,緣盡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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