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離婚女人帶兩個小孩又養一個只吃不賺的小白,我也是想請她搬走,但可能要等過年後,甚至真的想貼點錢請她搬走,雖然殘忍,但我也是有經濟壓力的哩.總覺得她應該逼小白幫忙賺錢,不應該老line一堆哭臉,打主意靠別人去可憐呀.
不過說來,她還是比上次的詐騙集團好,派一個老實的來租,卻住進一堆[檢察官],住3個月只付一個月就被抓走,還惹來一堆麻煩,慘呀.
http://goo.gl/SbzaxA
律師陳筱屏答:
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房客若遲付兩個月以上租金時,房東得終止契約。所以羅小姐的父親可依法終止契約,並寄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命房客限期搬遷。
提遷讓房屋訴訟
若房客未在期限內搬遷完畢,而當初租約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房東可直接以該契約所做成的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房客遷出。
若租賃契約未經公證, 房客對限期搬遷置之不理,實務上是有房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有排除侵害的權利等規定,請當地里長或警察等公證第三人在場見證,將房客的物品從自己所有的房屋清出,此方式快速直接,法律上不見得站不住腳,但難保房客事後不會有爭執。
因此,建議房東向法院提遷讓房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因 此程序屬簡易程序,一般而言時程上也不會拖延太久。
我的健議就是:
1.
先寄存證信涵
2.
利用存證信涵當副件申請支付命令確立債權(欠的房租)
3.
請里長請警察一起來個三方會談或申請調解
4.
若3還是請不走則直接向法院申請遷讓房屋訴訟.
其實走法律程序也是善心啊!
因為在過程中他可能就嚇到搬走,
就算走到強制執行那一步,
少說也要一個月以上,
也算讓他過完年了.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不要聽信一堆不懂法律...(恕刪)
如果樓主她沒懷孕、沒遇到年關的話,
但是她現在懷孕快要臨盆了,又遇到年關,除非她老公肯完全接手讓她舒心,
否則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要做那麼多動作,又要防房客出狀況,又要怕良心不安...這樣好嗎?
我覺得女人生小孩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孕婦又容易煩惱受驚,這才是最令人在意的一點,不得不優先考量!
畢竟那並不是法律和金錢就能保障的,如果她的老公也有在看的話,麻煩請速作決斷,讓她遠離紛爭!
我想到十多年前我親戚家,就為了爭吵時家人把一個鍋子用力丟到地上...
請三思~~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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