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過年前將房客趕走會很無良嗎?

我房客已經3個月以上沒繳房租了,也才出租半年而已,房子在離我現在250公里遠的高雄鄉下,17年前300萬買的,因工作關係離開時市值剩150萬,已經賠慘了,想說靠房租版回一些,結果每月催租時有各式理由,如阿嬤過世,墮胎,血崩等,我都好奇怎那麼剛好,而下一個不繳的理由又會是什麼.
可憐的離婚女人帶兩個小孩又養一個只吃不賺的小白,我也是想請她搬走,但可能要等過年後,甚至真的想貼點錢請她搬走,雖然殘忍,但我也是有經濟壓力的哩.總覺得她應該逼小白幫忙賺錢,不應該老line一堆哭臉,打主意靠別人去可憐呀.
不過說來,她還是比上次的詐騙集團好,派一個老實的來租,卻住進一堆[檢察官],住3個月只付一個月就被抓走,還惹來一堆麻煩,慘呀.
不要聽信一堆不懂法律、不懂世情的網友健議.

http://goo.gl/SbzaxA

律師陳筱屏答:
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房客若遲付兩個月以上租金時,房東得終止契約。所以羅小姐的父親可依法終止契約,並寄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命房客限期搬遷。

提遷讓房屋訴訟
若房客未在期限內搬遷完畢,而當初租約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房東可直接以該契約所做成的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房客遷出。
若租賃契約未經公證, 房客對限期搬遷置之不理,實務上是有房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有排除侵害的權利等規定,請當地里長或警察等公證第三人在場見證,將房客的物品從自己所有的房屋清出,此方式快速直接,法律上不見得站不住腳,但難保房客事後不會有爭執。
因此,建議房東向法院提遷讓房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因 此程序屬簡易程序,一般而言時程上也不會拖延太久。

我的健議就是:
1.
先寄存證信涵
2.
利用存證信涵當副件申請支付命令確立債權(欠的房租)
3.
請里長請警察一起來個三方會談或申請調解
4.
若3還是請不走則直接向法院申請遷讓房屋訴訟.

其實走法律程序也是善心啊!

因為在過程中他可能就嚇到搬走,
就算走到強制執行那一步,
少說也要一個月以上,

也算讓他過完年了.
話說前陣子不是才發生房客殺房東嗎???
建議妳別自己去收了,況且還大著肚子
不是有匯款等等的嗎???
假使真的要親收,建議約在公眾場合喔!!!!

我不是說現在的房客會對妳怎樣啦,只是妳之後出租,收款都小心點才好!!!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不要聽信一堆不懂法律...(恕刪)


如果樓主她沒懷孕、沒遇到年關的話,

但是她現在懷孕快要臨盆了,又遇到年關,除非她老公肯完全接手讓她舒心,

否則在那麼短的時間內要做那麼多動作,又要防房客出狀況,又要怕良心不安...這樣好嗎?

我覺得女人生小孩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孕婦又容易煩惱受驚,這才是最令人在意的一點,不得不優先考量!

畢竟那並不是法律和金錢就能保障的,如果她的老公也有在看的話,麻煩請速作決斷,讓她遠離紛爭!


我想到十多年前我親戚家,就為了爭吵時家人把一個鍋子用力丟到地上...

請三思~~ 真的
年先過了在說吧,好人會有好報的

其實作房東也是有辛苦的地方阿


不要單獨去要房租
很危險,之前新聞不是有房東被做掉

請找人代理,或找人陪妳去
同情心也不是這樣用的吧
為什麼都要同理房客?
租屋付租金天經地義
又不是做慈善機構
支持樓主照協議走
有的人你讓他賴一次兩次
就一直跟你賴下去沒完沒了
做到這樣已經人很好了!
租房子給人還是要裝智慧感應鎖

不要再用鑰匙了

不繳房租房東端可以直接鎖門

會少很多事

賴皮的房客也不會敢租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不要聽信一堆不懂法律...(恕刪)

趕房客實務上沒律師說的容易!
如果沒有公證,要以合法方式提出訴訟,房客如果略懂法令,全部掛號都拒收,光是送達存證信函,起訴狀都要公示送達就可以拖延好幾個月了!
我也當過房東,只要房客不是蓄意不繳,我是沒關係,遇到常常拖欠的,但至少都會繳,真的有困難,能繳多少繳多少,當然也有個底線,如果真的超過好幾個月都繳不出,我就會請他搬走,甚至還給它個搬家費,不過是還沒遇過這樣的房客,但至少也給人家過個好年吧,人都是互相的,你能力相對比房客好,偶而給個方便沒什麼,不過下次要慎選房客就是了.
  • 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