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房客配合讓人看房會讓房東不會被房仲告,就這樣而已。當然房客也有權不讓人看房,只是房東會被房仲告違約。 這論點的邏輯也太詭異了,房仲去告房東關房客什事?兩者硬要扯上關係?明明就是法律上清清楚楚的規定,請不要亂扯到其他事阿。樓主是在問房客的租約權益是什麼,這大大硬是一直往這邊扯,我看樓都快歪了。
看他以前的發言就知道了,可能有被害妄想症,動不動就說會被告連租房子不給外人進入也要被告?房東要委託給仲介的時候就會說有承租方了,要看房要約吧!要怎麼告?我是房客,我都剛好不在家,沒辦法看屋不行哦?martian2003 wrote:有租約還被告?中華民國還有個法律在,你太多假設了,給看房子是「情、理」不給看房子是「法」給不給看就樓主,而不是看房仲,講得房仲好像是天王一樣)
陳小春2525 wrote:房客配合讓人看房會讓房東不會被房仲告,就這樣而已。當然房客也有權不讓人看房,只是房東會被房仲告違約。 真的是奇怪的論點難道我房客不能幫房東作證我不想讓人進房?這樣你去告也告不贏...說得好像房仲只要告人就一定贏一樣只要搬出"我要告你"權力就會大得跟天一樣
態度不佳的話 叫他回去檢討完再考慮要不要給他看租約沒到期 想賣 你住在裡面 你最大 是他來巴結你要賣房子也不知會 你完全都是狀況外這房東真的以為租人後 就算他是屋主就還能為所欲為嗎?我前年也遇過這問題我只給房仲每星期的星期幾幾點到幾點的時段看屋如果不再也不准進來其他一律不給看你住在那你就是有使用權 沒人可以對你有強制力你就好好的住吧~
01上怎麼充斥一些不懂法律又大言不慚說的好像頭頭是道的貨啊你是租房子的,只要在租賃契約期限內,除非有搜索票否則誰都沒權力進入你使用的空間一個尊重房客的房東若要賣房子,當然會在跟仲介簽買賣合約前先跟租戶商量好才簽約若房東簽仲介約前沒想到尊重二字,那房客何須尊重勒,大家互相吧,你房客也享用你的隱私權跟權力吧房東尊重你你才需要尊重他
chris1205 wrote:房東跟我約說有人要來...(恕刪) 賣屋前,房客在租約期間對於租屋有使用權,基於生活隱私權益保障,願不願意讓房仲帶人看屋,完全視房客意願而定,也就是說房客沒有義務忍受看屋干擾,不需任何理由!即使是賣屋後,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換言之,原則上,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租屋遭房東轉賣於第三人者,原租約繼續存在於買屋的第三人與原房客之間。房客一樣也沒有義務忍受看屋干擾!
小弟也有遇過跟您一樣的狀況, 基本上房屋出租,使用權為房客,沒有經過您的許可進入房屋內,可以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小弟之前與房東協調:1. 無條件解約,並且一個月內搬走,房屋押金全數歸還.2. 至租約到時不得帶任何人進入房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