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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憑沒據竟要2%的介紹費~~

沒有合約,沒有參與交易過程,法律上可以不用裡
hauikimo
歹年冬~真是想錢想瘋了~~這樣要的感覺要的到還好,要不到名聲就被說臭了
至少名聲已經在01開始發臭了..

sincerep wrote: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恕刪)

對方提告了?
話說是介紹的話
應該要協助連絡雙方吧
如果只是賣出後才補一句說是他介紹的
誰知道是真是假?

apullea wrote:
於法 無據
於理 無理
於情 包個紅包
妳二哥的鄰居 是不動產經紀人嗎? 是代書嗎?
二哥有簽立授權書給鄰居嗎? 都沒有 那他要告什麼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第 32 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sincerep wrote: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恕刪)
給個紅包,用支票,日期就填一年前+7天(比如說今天日102/12/13,發票日就寫101/12/20),禁背轉,金額3600
順便給個字條,無照仲介,罰好幾萬
入帳了就檢舉,有憑有據。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millionbonus wrote:
少再那亂講每個案件的...(恕刪)


重點在於是否有牌照,還有是否本身就是在仲介公司上班。
如果只是偶而兼差,那就不算了。
不過偶而兼差應該也不會提告。

新華公司訴訟代理人黃隆豐(即新華公司監察人)於本院陳
述:新華公司是作不動產開發的,在原證2(系爭廣告)之
前,即知成都飯店要賣的訊息,原證2刊登西門町的飯店要
賣,伊即判斷是成都飯店,所以派陳志明去看,陳志明回來
向伊跟潘先生(潘思源)報告是成都飯店等語(見本院卷第
42頁背面-43頁)。
、依上所述,堪認新華公司因震太公司刊登之系爭廣告而委由
陳志明代表新華公司與震太公司吳金盾接洽,震太公司代表
人吳金盾向新華公司代表人陳志明報告成都大飯店有意出售
之訊息,兩造默示成立報告居間契約。

綜上所述,震太公司依報告居間之法律關係,請求新華公司
給付200萬元之居間報酬,及自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乃原審命新華公司給付100萬
元及自100年10月27日起之遲延利息,就震太公司其餘請求
有理由部分(200萬-100萬本息)為震太公司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震太公司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兩造之聲請,命供
擔保後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震太公司請求不應准許部
分(500萬-200萬本息),原審為震太公司敗訴之判決,並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無違誤,震太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
命新華公司給付部分(100萬元本息),核無不當,新華公
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又證人呂台年已於原審到庭,
新華公司聲請傳喚呂台年為證,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震太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新華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判決如主文。

"鄰居"告了嗎???

除非有把握...不然一般人不會去做這件是..."告"

若真的告了
1. "鄰居"不知道在想什麼~~~

2. 實情並不是像樓主描述的那麼簡單,應該有一些允諾之類的對話、書面資料…等
例如:
鄰居:「我幫你介紹~若有再一點心意啦~」
二哥:「好啦~若有架構共~~~~」
之類的。

可能是隨性的對話,但"鄰居"認真了

陳小春2525 wrote:
重點在於是否有牌照,還有是否本身就是在仲介公司上班。
如果只是偶而兼差,那就不算了。
不過偶而兼差應該也不會提告。

就算有牌照也一樣
就跟你說了判例不能當法條
貼一大篇不知道想表達什麼
有修法的話把相關法條貼出來大家研究研究會不會比較快
好可怕的鄰居喔既然沒憑沒聚何必怕他呢。

樓主 請問有後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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