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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關於買賣合約條款 請幫我看看

陳小春2525 wrote:
委託銷售書第一條的規...(恕刪)


請你去看得分後衛在31樓的留言,看清楚喔,不要跟我東扯西扯一推,我發現你鬼扯跟硬凹的功力越來越歷害了。

然後也請你去仔細看我在32樓的留言,你想要的答案我已經在32樓說了,不用再跟我說啥仲介說中古屋交易沒有審閱期,不好意思,這是法律說的,委託約有沒有審閱期我已經在32樓說過了,回去多看看吧。

不要在轉移話題囉,你還是不懂"審閱期"的定義,現在有很多免費律師專線~請你打電話去問問吧,不然你可以投信到KISS RADIO他們都有請蘇盈貴律師解答。

~故意曲解法律的意思跟閃掉房仲是受託人的責任,心態可議!~ 前面那段不就在說你自己嗎? 你終於開竅了~知道自己錯了,不好意思喔~後面那段~還是請你去看31樓的留言你就會有答案了。


dzerowind wrote:
請你去看得分後衛在3...(恕刪)


31樓的文章你全部看清楚吧,不須閃掉房仲的責任也不需要斷章取義!
兩邊都是消費者那為什麼要付房仲佣金?透過房仲買賣簽買賣契約書根本就不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行為,房仲有義務協助簽屬買賣契約書,他是見證人,簽屬後有任何問題他必須據實以告,除非說謊做偽證!

誰不知道簽完合約就是要負責,你當大家是三歲小孩阿!!倒是房仲說的審閱期是簽約後可以反悔的期限,我是真的第一次聽到!
屋主的屋況難道房仲不清楚阿,房仲不需要對買方說清楚阿,還是故意隱然後再用買賣契約書沒有審閱期要買方馬上簽下去,然後再把責任推給屋主?

陳小春2525 wrote:
31樓的文章你全部看清楚吧,不須閃掉房仲的責任也不需要斷章取義!
兩邊都是消費者那為什麼要付房仲佣金?透過房仲買賣簽買賣契約書根本就不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行為,房仲有義務協助簽屬買賣契約書,他是見證人,簽屬後有任何問題他必須據實以告,除非說謊做偽證!

誰不知道簽完合約就是要負責,你當大家是三歲小孩阿!!倒是房仲說的審閱期是簽約後可以反悔的期限,我是真的第一次聽到!
屋主的屋況難道房仲不清楚阿,房仲不需要對買方說清楚阿,還是故意隱然後再用買賣契約書沒有審閱期要買方馬上簽下去,然後再把責任推給屋主?


小春哥...給你個建議..

當然,這只是建議啦!!就是...你要不要去掛號看一下醫生???

去看一下心理醫生會比較好,我看你這麼多回復裡面,

我覺得你有被害妄想症的感覺

回到最簡單,你一直說有審閱期到底用意在哪??

還有,為什麼會有"審閱期"這三個字的原因是什麼,你到底知不知道??

為了避免你回覆又是文不對題,我幫你列出兩個回答的



1.你一直說有審閱期到底用意在哪??是想明白什麼??

2.為什麼會有"審閱期"這三個字的原因是什麼,你到底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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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我佛心來的,看到小朋友問號這麼多,又國文理解力不夠,只好秉持著教學精神,慢慢幫找出問題!!
我是仲介 wrote:
小春哥...給你個建...(恕刪)


我的國文理解能力很好,合約第一條是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先審閱,這是消保法強制規定企業跟消費者簽約前一定要提醒先審閱,當然消費者不想審閱也可以放棄,這是屬於契約自由!
回歸最原始的初衷,幫樓主解決問題,房仲是否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替樓主詳細審閱解釋過合約,如果有,那怎會出現該填寫的沒填寫?未經仔細思過的問題怎會匆忙的簽下合約?房仲是否跟樓主說因為買賣契約書沒有審閱期,要馬上簽約?
當房仲不要搞那些顛倒流程的手法,會引起很多糾紛的!
你簽過那麼多的合約,第一條都是審閱期,你還不知道審閱期的用意阿?還是一樣在堅持審閱期就是簽完合約後可以反悔的期限,不過我相信許多人還是會信任房仲先簽約再來審閱,第一條規定擺在最後一條用,畢竟每年也砸大錢去打廣告阿!你也不用太擔心會影響生意了!
陳小春2525 wrote:
31樓的文章你全部看...(恕刪)


不用在跟我們廢話了,請問你打去問過律師了嗎? 律師跟你說中古屋買賣合約書 買方應有5天審閱期嗎?
還是你是律師? 不是吧~如果你是的話~台灣又多一個恐龍律師了

我不是說了反正你會上法庭,你就把你的問題去問問法官吧~前題是他會理你,記得錄音喔,因為各人覺得你很會唬爛。

大家都知道簽完合約就要負責,可是怎麼好像你卻裝做不太清楚一樣~難到你在簽買賣契約的時後仲介沒跟你說內容罰責? 這一般在簽斡旋或要約的時後就會說了,就算都沒說好了~代書在雙方簽屬合約之前會一條一條擅述買賣雙方之權益、罰責與義務,什麼?你不知道~啊不好意思,我忘了你只有委託過房子~沒賣掉過~所以你沒碰過這一塊~只能幻想仲介在簽約時只會叫你趕快簽一簽而不告知買賣雙方相關注意事項。

還有你越扯越遠囉,你隨便拋出一個沒有的審閱期~大家在糾正你,你又很愛扯一些旁邊的東西進來,請你就你說的"中古屋交易應有5天的審閱期"做回應就好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的國文理解能力很好,合約第一條是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先審閱,這是消保法強制規定企業跟消費者簽約前一定要提醒先審閱,當然消費者不想審閱也可以放棄,這是屬於契約自由!


消保法強制規定企業跟消費者簽定合約之前應有審閱期,所以仲介提供給屋主的委託書、提供給買方的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第一頁的第一條一定有審閱期,唯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沒有,至於為什麼沒有,31樓解釋的很清楚了,沒有的東西都可以看成有,你不只國文不好,你連視力都不太好
問一下樓主,你會不會覺得這些房仲的幻想力很豐富呢?
沒辦法,他們工作就是這樣的,上法院才會變成好單純又好可憐喔...
房仲堅持要上法院也沒辦法,聽他們的也上法院,不聽也要上法院,除非乖乖的把錢給他們。
各位討論了那麼久
難道都沒有發現樓主的問題是瑕疵擔保責任
而不是審閱期嗎???

得分後衛 wrote:
各位討論了那麼久難道...(恕刪)


樓主對於屋況是哪裡得知的就找誰負責吧!
還是一句話,合約審閱期是簽合約前的事,簽約前房仲是否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請樓主調查清楚!
領那麼多的錢既然還將問題推給買賣雙方,心態明顯可議!
房仲的服務是一整套的,付了錢就可以享受房仲的服務直到交屋結束,切記未確定清楚屋況之前都不要付錢!
樓主要聽我的還是房仲的,自己決定!

不廢話了,反正也沒違法,房仲要消費者簽完約後再來行使審閱權,要簽的就去簽吧!
忘了說了,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房仲如果要做狀況告你,你也躲不掉!
dzerowind wrote:
你在簽買賣契約的時後仲介沒跟你說內容罰責?...(恕刪)


針對樓主的問題回答,你卻又牽扯到我,房仲轉移話題的功力也實在厲害,你看看你自己回給樓主的文吧!
房仲有沒有跟他說呢?

民法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有沒有看到房仲告人後都會有一種很興奮的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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