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82232016 wrote:
一棟建築設置獎勵停車位的先決條件就是要出入口獨立!
那是新規定,現存沒有獨立車道的獎勵停車位比比皆是。
dove wrote:
網路世界很有趣,很多人貼法令文件只貼他喜歡看的
如果是所有權人自行使用
我真的搞不懂甚麼叫作沒有一個人有權利阻止任何一個大眾停車
舊傻男人 wrote:
你不能強制所有權人, 將這一類的車位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
也就是不管所有權人的車在不在車位上, 都無法強制規定要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
ysc_kyy wrote:
沒錯,現況就是如此,不完善的法令設計,讓獎勵車位比法定停車位更具彈性,甚至淪為投資標的。
獎停本來就該開放給大眾停車,只因法令設計不完善而無法執行,但反過來卻成了獎停所有權人的護身符,獎勵停車位要單獨出售或對外出租管委會或其他所有權人是無法禁止的,相對之下法定停車位限制比較多。
雖然還是贊成獎停開放供大眾停車,但現行法令設計就是如此又能如何?大家在這裡爭論還是改變不了事實。
制度的設計可以更完善些,建商設立獎勵停車位享受了容積獎勵,讓房屋可銷售坪數增加,這些獎勵車位算是公共財,應該規定不得分散出售,甚至要將所有權登記給政府或指定的法人(如官方成立的停車場基金會),這樣才能做到真的開放供大眾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