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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稅單還要再罰50%

仲介寫的很清楚 總共6% 沒有超收 買方應該是買清的所以沒有付仲介費
其他一般買賣 各付各的 正常
JCB88 wrote:




所以我寫『版大是老實人』啊!........

不過?這樣的『老實人』在台灣還真的不少!

小弟也曾經是其中一員!

不過經過貴單位的『訓練班』加強教育?現在起碼尚有『自保能力』.......

代價就是...........好在小弟『家底』夠厚!

小弟自認頭腦尚屬『清楚』之人!

連小弟這樣的人,都會無心『遭殃』?難道貴單位的『政令宣導』有做確實嗎?

還是現在只要宣導『愛心納稅』就好?

大大難道不認為對『無心』或『無故意』的人,動輒用『好幾倍的罰款』來處罰?

政府有更加強宣導的必要?或是起碼要貫徹,最基本『程序正義』的必要性嗎?

不是一句『明文法令』自己去查?來帶過.......

否則政府.......這種『罰款』的方式?

對『家底不厚』的人?真的會讓人『傾家蕩產』的喔!

還是.........這才是『稅法』設立罰則的目的?

言盡於此,感謝賜教!



...(恕刪)


反正樓主已經想好怎解決了,另外有時候怎麼宣導並非我等基層可決定,最後您可去翻閱版主另一個帳號與此篇的文章,絕多數的人都還是認為版主自己沒主動查詢,亦也是有相當責任,綜上感謝賜教。

另外您版主應該不是被裁罰最高額,那這樣對於無心犯錯與有心犯錯裁罰最高額相較,這樣沒有視個案裁量嗎?我想是有!且法律講的很清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法律責任,但得按情結輕重減輕……!我上述意思就是如此
這樣講吧,這不是國稅局的問題,也不是你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出在仲介跟代書
我家以前賣農地,本以為賣農地是不用繳稅,結果因為有一間小房子被認定為違建而要繳稅
國稅局的小姐只能依法行政,不然他還會被告瀆職
而我家對法律不懂,只聽說賣農地不用繳稅,所以沒去想過這問題,等過戶後才知事情大條

而仲介一直說不用繳稅,才讓這事發生
仲介既有收取服務費,就應該有其專業,但很多仲介只是「簽溝仔」,其他的一概不負責也不專業
THE666 wrote:
慘痛教訓?為何這是慘...(恕刪)


樓主:明訂賣不到310萬不能收仲介費,結果仲介竟說反正我只要310萬,多賣的20萬是它們的

坦本說重點在於第3句話

本就是違法的事情了 不然怎麼需要簽變更

"多賣的是房仲的" 這種話我不信誰敢大剌剌的攤出來講這種做法是對的!!!

況且樓主的問題是在於給了錢 還出了一堆事 所衍生出來為啥給了服務費還留了一

堆爛攤子 這才是問題的徵點吧!

只是樓主怎麼會不清楚奢侈稅是夫妻名下都不能有房的呢.....
pcm7040 wrote:
98年12月買高雄市邊界的房子給娘家單身的媽媽住,二房358萬,因我們不是富裕人家,貸款沉重,所以在兩年後的100年12月托瑞隆路及永豐路口的永慶房屋(現在換招牌)賣330萬...


買350萬
賣330萬
賠錢也有"稅"嗎??????

賠錢賣屋,虧損可列當年財產交易損失,使當年的所得稅少繳些<<<<是真的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立法通過並實施,這是已成的事實,
國稅局亦是依據法律規定向您補稅,並無不對。

在此提供一則『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  要: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主  旨: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不會有人在這邊公開教您逃漏稅的,建議您再去請教相關專業人士,聽聽他們的意見,再來做判斷。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所以樓主有沒收到補稅單
(如果離婚有辦法解套嗎?如果無法解套那會變成罰哪一方?)
誰叫你們要投給......

奢侈稅、證所稅、國民年金、2代健保........數不清,都是這幾年搞的爛政策,叫天天不靈,因為那是政府設下的圈套,要怎麼鬥??平反是不可能的!就算申訴,要叫你罰的機率還是很高的。

買房子後,可能急事急需用錢,兩年還沒到把房子賣了,還要付奢侈稅,賠錢賣怎辦?就像證所稅,賠錢賣掉還是要繳稅,根本毫無道理,都是惡法!
買房子真是一個大學問
又學到了一樣
pcm7040 wrote:
98年12月買高雄市...(恕刪)


33萬是既定的事實~~
但是加50%這部份真的有很大爭議
盡量去爭取吧,個人認為政府應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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