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B88 wrote:
所以我寫『版大是老實人』啊!........
不過?這樣的『老實人』在台灣還真的不少!
小弟也曾經是其中一員!
不過經過貴單位的『訓練班』加強教育?現在起碼尚有『自保能力』.......
代價就是...........好在小弟『家底』夠厚!
小弟自認頭腦尚屬『清楚』之人!
連小弟這樣的人,都會無心『遭殃』?難道貴單位的『政令宣導』有做確實嗎?
還是現在只要宣導『愛心納稅』就好?
大大難道不認為對『無心』或『無故意』的人,動輒用『好幾倍的罰款』來處罰?
政府有更加強宣導的必要?或是起碼要貫徹,最基本『程序正義』的必要性嗎?
不是一句『明文法令』自己去查?來帶過.......
否則政府.......這種『罰款』的方式?
對『家底不厚』的人?真的會讓人『傾家蕩產』的喔!
還是.........這才是『稅法』設立罰則的目的?
言盡於此,感謝賜教!
...(恕刪)
反正樓主已經想好怎解決了,另外有時候怎麼宣導並非我等基層可決定,最後您可去翻閱版主另一個帳號與此篇的文章,絕多數的人都還是認為版主自己沒主動查詢,亦也是有相當責任,綜上感謝賜教。
另外您版主應該不是被裁罰最高額,那這樣對於無心犯錯與有心犯錯裁罰最高額相較,這樣沒有視個案裁量嗎?我想是有!且法律講的很清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法律責任,但得按情結輕重減輕……!我上述意思就是如此
THE666 wrote:
慘痛教訓?為何這是慘...(恕刪)
樓主:明訂賣不到310萬不能收仲介費,結果仲介竟說反正我只要310萬,多賣的20萬是它們的
坦本說重點在於第3句話
本就是違法的事情了 不然怎麼需要簽變更
"多賣的是房仲的" 這種話我不信誰敢大剌剌的攤出來講這種做法是對的!!!
況且樓主的問題是在於給了錢 還出了一堆事 所衍生出來為啥給了服務費還留了一
堆爛攤子 這才是問題的徵點吧!
只是樓主怎麼會不清楚奢侈稅是夫妻名下都不能有房的呢.....

國稅局亦是依據法律規定向您補稅,並無不對。
在此提供一則『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 要: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主 旨: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不會有人在這邊公開教您逃漏稅的,建議您再去請教相關專業人士,聽聽他們的意見,再來做判斷。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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