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重福德北段的例子地上權建物權狀約20坪還有人買賣(地上權)沒過戶的基本上都是1樓或2樓透天地租相關稅賦都正常繳(地租1年才5千,期間好幾次想漲地租,協調都沒漲成)最後都更成功了 (11月30日剛發布實施)有權狀的協議合建銀行信託,沒權狀的另外私約(壓本票)分30坪再給1個平面車位你說有沒有良心阿
最近我老家也是遇到類似狀況40~50年前祖母向土地所有權人以「交換土地」方式來蓋房子但當初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目前土地還是登記原本地主所有祖母交換的土地也未過戶給對方現在地上物為父親及其兄弟共同持有並依規定繳納房屋稅惟房屋所有權狀尚未聲請如土地所有權人要賣土地,要跟我們處理地上物不知道我們是否有無立場要求補償地上物之損失?房屋所有權狀之有無,會有何影響?不知道01上之神人可提供意見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