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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重複發文,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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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1598 wrote:
說出來會被鞭得很重,...(恕刪)


跑過法院,所以你得結論是如此?

那你有放過你所告訴的另一方嘛?

畢竟若照您的結論,你必定有動用他人所沒有的資源,來讓自己立於優勢地位?

若您都是被告或幫助被告的那一方,才得此結論,我到是好奇您因為哪類事跑法院?


乙女座のシャカ wrote:
感覺....拿掉黨籍...(恕刪)


沒錯,不要因為他是綠的就該死,或是因為他是綠的就一定相挺到底…回歸事實的真相才是重點。

由判決書上來看,原告應該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manners maketh man!
就是有些人看到不同政治立場的疑似出包,就不分青紅皂白攻擊。畢竟很多人PO文都挑對自己有利的說,有些人也搞不清楚狀況,衝突就此產生。
veronica.hsu.5 香奈兒五號氣質最重要,討厭一切虛假事務,冷艷與神祕級女神,無名相簿沒有申請成功,請不要任意影射。
gisha wrote:
別笑死人了~涉及毀謗...(恕刪)

最好可以笑死,台北市張議員又指是民進黨的,
這和指名道姓沒兩樣,最好是法官和你一樣,
不知道台北市有幾個民進黨的張議員,
不要太無知太盲目,從你的口氣來看,
早知你的政治立場,政治立場讓你失去了判斷是非的能力。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我不懂法律....

可是請問有誰可以解釋一下永久使用權的定義嗎??

意思是只說只要這個人還活者就可以永久使用這個車位嗎?? 那麼沒有辦法可以收回來嗎? 例如..這人死了.??
永久使用權是只限定本人使用嗎?? 例如我搬家了用不到這車位我在給我朋友用然後我私下在跟他收租金 這樣的話也行嗎??

我覺得這還挺可笑的- -...怎麼會有永久使用權這種東西....誰會想要買一樣一輩子都不能用的東西阿- -""
這樣有擁有永久使用權的人也不是變項的等於購買了這個土地嗎? 因為我永久有這使用權所以我要怎麼使用都可以@@....

請問是這樣嗎?

david1598 wrote:
說出來會被鞭得很重,...(恕刪)


法院不看真相只看證據

一向如此

所有真相只有天知道

每個人都只想把她想讓人知道的表現出來而已

在我看來這件事情兩邊都受益都在投機

張議員只買使用權當初何不直接買車位

屋主購屋時已經有把價錢折讓了

這件事沒有所謂的受害者

小弟在那篇文章看到有太多人只看了原PO所寫的指控 卻沒有接著看完後續文章
一體多面卻只看到一面 然後就被誤導引誘發出情緒性攻擊人身的語言
到時整串被蒐證留存 誹謗官司逃不了 (台北市/民進黨/張姓議員 已經有所指涉)
所以才發此文提醒已經出言失察或是還沒出言的站友要小心
原PO的陳述有問題 不要貿然回應

至於站方需不需要有所作為將該文撤下以免不實言論繼續傷害被告
我相信01不是沒有過類似經驗 法律顧問也許可以再次提醒站方

gisha wrote:
別笑死人了~涉及毀謗...(恕刪)

不與置評‧
1515151515151515....................................................................
發過酒瘋的人,一輩子不能再喝酒,如果沒這個自律,只好槍斃。

無影之心 wrote:
我不懂法律....可...(恕刪)

這案張議員是78年買的,而現在的法律在80年後才改,
不朔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則,
所以現在的法條是不適用的。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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