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zando wrote:
你這解釋根本大錯特錯
在大法官說法律規章違憲之前,都要視其為合憲才是正確解釋,而不是用你的解釋方法去解釋成不能說他不違憲知道嗎?要是照你說的去解釋,那大法官會累死,所有的法規也將失其正當性
真是搞不懂,一堆連法學緒論和憲法的基本觀念都沒有的人,竟然也敢跑上來夸夸而談,你們真的以為台灣的專業人才跑光後真的就只剩下無知的莊腳人和18分的大學生了嗎?拜託要胡說八道也先打點草稿做點功課好不好?
首先
我對您情緒性的發言感到很反感
望您自制
我找到了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第445號
其中有提到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所以並不見得大法官沒議決違憲前就一定合憲
是要在沒有明確違憲的依據之下,才可推定為合憲
這是大法官說的,不是我
bio0611 wrote: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所以並不見得大法官沒議決違憲前就一定合憲
是要在沒有明確違憲的依據之下,才可推定為合憲...(恕刪)
依據這個理論,現在想要不遵守法令,只要跟著下面步驟做就行了 ...
1. 先找出法令可能違憲的地方,沒有也拗成有,反正只要一方堅持,就不是"沒有明確違憲的依據",那就有可能違憲。
2. 然後再說"公務員在法律有違憲之虞時,是可以提出暫緩執行的",這樣就可以躲過處份了!
最後記得絕不要提釋憲案,因為大法官一旦做出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再也硬拗不了了 ...
yroy wrote:
我相信違不違憲比有沒有的吃重要
也不是大家都討厭一個人就可以把他家拆光光...(恕刪)
大家可不是因為討厭王家才把他家拆了,而是一切依法執行,王家的行政訴訟一路敗訴,那麼多法官難道都是看到王家就討厭??
就好像阿扁被抓起來關是因為他貪汙舞弊而不是因為大家討厭阿扁是一樣的道理嘛,牽拖政治追殺是有個屁用?
既然法律規定王家該拆,那不管喜歡不喜歡都該依法拆除啊,連大法官都沒說他違憲了,路人甲甚麼時候有資格自任大法官說他違憲?
路人甲打打嘴砲說說屁話是可以啦,但是違不違憲可不是路人甲說了算的
yroy wrote:
公務員在法律有違憲之虞時,是可以提出暫緩執行的恕刪)
這是有前提的,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提出暫緩執行ok?你先去搞清楚程序再來唬爛好嗎?你以為學路人甲隨便找個理由就能說法規有違憲之虞暫緩執行啊?到時被告行政怠惰這個責任難道路人甲會來扛?
bio0611 wrote: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所以並不見得大法官沒議決違憲前就一定合憲
是要在沒有明確違憲的依據之下,才可推定為合憲
這是大法官說的,不是我
你的中文程度有待加強,所以才誤會我的文意,也誤會了大法官解釋文的文意
兩個重點
"合憲推定原則"
"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應"這個字的意思明白嗎?
先搞清楚人家說甚麼再來妄下評斷會比較好,否則不就貽笑大方?
而你前面錯誤的說法被我提醒過後你還是不覺得自己解釋有問題,又找個例子出來打你自己的臉,何苦呢兄弟?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啊,認錯改正自己的行為是勇者的行為,並不可恥,請不要一錯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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