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quero wrote:
我的原意是「持有房產」繳的稅。跟他們的房子價值相比而言,繳的稅很少。
問題是房子的價值是誰決定出來的 假設民國60年買進的房地產
當時只有50萬 民國61年 62年 到民國101年 每年底價值 這樣怎麼算?按照成交價?按照兩年定存利率?按照估價師報告??
還有之所以會這樣 是稅務有課樹不課果原則 而且鼓勵民眾長期持有 安居樂業 炒作買賣重稅我還能理解 對持有不以房地產出售當獲利來源的也重稅 這是為什麼哩?!
而且對口袋不深的自住客非常不利 雖然不用付房租了 可是每個攤還的本息絕對超過 如果再加上重稅 那每個月要賺多少才夠養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