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fat wrote:
可以把你的案件說明清...(恕刪)
其實就是簡單的贈與與買賣間的應用。
老人家把房產給小孩,承辦給了他贈與相關書表。
其實,沒什麼贈與稅,但增值稅不能主張自用(稅額差距約3、4倍)~
於是,在過戶程序做了些變化,除了依法申報贈與稅,但又可以主張自用增值稅。
這樣的作法就是省下了增值稅。
只是希望不要把所有的責任都放在公務人員上,他們未必可以扛。
另外,前面提到買賣拿出價金支付證明。
這點一般人很難做到。
國稅局針對假的價金支付證明是非常有一套的。
特別是二等親~
實務上大概除了利用銀行貸款來主張外,其他方式往往很危險。
(但是有些銀行對於二等親買賣是拒貸的)
千萬不要做個假的價金支付證明,很有機會隔個2~3年被國稅局拿一堆證明文件來推翻。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
因為自用住宅只能一生一次
土地稅法98.12.30修政公佈31,34條
34條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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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沒重點,是本來就有的,
我貼的是修法的,有些人不知道的
知道的人就不會再說,一生一次,會說一生一屋.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土地稅法98.12....(恕刪)
這是一生一屋吧
你怎麼只貼後面沒貼前面的重點?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五項條件才行。其五項條件分別為:一、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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