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n2718 wrote:
那學生湊什麼熱鬧,...(恕刪)
當別人在上夜店網咖睡大覺時,這些學生能堅持自己的理念靜坐,
比一些大人物人前人後的態度好多了
march168 wrote:
我覺得:應該可以如以下之建議而提出釋憲請求;
網友Borelli Chen 之觀點如下:
這裡會是法律戰,戰場的高度可能要打釋憲問題,
個人提供一點小方向,可能可以跟相關人權學門以及行政法專家討論。或許仍有停止樂揚持續開發王家土地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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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家尚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狀,
所以可以考慮以民法第767條主張除去侵害跟防制侵害請求權,控告樂揚以及郝龍斌及都更處處長,訴請民事法院除去侵害「恢復原狀」,並且假處分暫停樂揚施工,以防止損害擴大。
當然樂揚跟北市法規會會派出一堆律師,主張這裡有都更條例第36條適用,所以這是法律戰,可能要提高到違憲審查那一塊。
如果牠們提,
因為都更條例36條之執行,在本案造成王家之財產侵害。
但是這裡都更條例有沒有違憲之虞?
如果(法官認為)有,法官可以先作假處分停止樂揚施工,然後裁定停止訴訟提大法官釋憲。
(洪英花法官有這樣的論述,請參考)
http://yinghuahung.blogspot.com/2009/05/blog-post_1848.html
大法官解釋第三七一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另外,剛好馬總統在推兩公約。
請大家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7條,這裡北市府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是否侵擾王家之家庭及住宅?(這裡只要無理就可以,不一定要非法侵擾)
我知道大家都認為有^^(笑)
不過還是要看法院的法官認定啦~
這裡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在認定上會很小心,社會監督越嚴,
法官會越認真補法律上的漏洞(當然不是都會跟民眾要的一樣,這就是法律弔詭之處,法律人的客觀跟民眾一般通念往往有落差。)
然後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符合兩公約精神的「法令」+「行政措施」,法律必須修正或廢止(所以兩公約施行法效力優先,這裡都更條例抵觸兩公約施行法的部分應該無效,這是人權公約的精神),行政措施必須改進!
如果法官能支持依據兩公約及施行法,認為都更條例第36條確實抵觸上開條文,也是可以判王家贏的。
(我很遺憾的說,法官目前還沒有依據兩公約跟施行法做過判決,目前只有行政機關一頭熱,司法體系會如何,只能觀察。)
不過,起碼是個方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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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第十七條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九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兩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民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修正】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恕刪)

珍谷億 wrote:
現場挺王家的人
當有人被殺,哭哭啼啼的受害者和高高在上的法官跟爽到不用被判死刑的犯人,不見你們去現場聲援受害者家屬
卻那麼容易被煽動去挺王家
美其名反暴政 其實只是被利用
挺不到5%的有錢王家 卻欺負95%平民百姓 的 行為令人值得探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