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2w3e wrote:
基本上 賣方是四趴 買方是兩趴!
這是基本常識 而且 你們想從趴數裡面去談價碼 根本是不可能
你是仲介吧?誰規定賣方是四趴 買方是兩趴!這就是台灣法律在這一塊規定得非常之原始,而且不負責任!
在法條中,不動產仲介的費用規定6%是上限,國內的仲介業者就自己分成買賣雙方各負擔一部份,這個東西
本來就可以談,基本常識就是不談的是被宰活該!我本身不動產買賣沒在付賣4%,買2%的!但 我給的絕對是合理,負責我買賣屋的仲介自己也高興。
目前亞洲如新加坡、日本等先進國家,他們的不動產仲介費用是有分等級的,不同的房價會有不同收取的
比例,哪像台灣,成交一間屋就可以吃一整年,把人家都當凱子,也造就台灣不動產仲介業莫名其妙一堆千萬富豪,仲介店頭的數目都比便利商店還多的怪現象。
政府應該修法把不動產仲介業的收費方式規定得更合理更完善才對,不能這樣亂搞。
樓主的發文顯見沒跟仲介打過交道,只要是涉及承諾的,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都不算,只要房子買賣契約
簽了,很抱歉,你沒有任何籌碼可以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