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支持鼓勵!


disappearstar wrote:
"大火快炒"說的很對...(恕刪)


非常感謝大大的指教,小弟受益非淺!
小弟先前已經發簡訊告知該位房仲店長,說我不同意買方的其他承購條件,這些都有簡訊為證!
買方是在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才下握權金也另外附加的承購條件,但當天該位店長並沒有將要約書拿給我看!
隔天我主動要求拿給我看才發現買方有另外的承購條件,當天就要求買方的刪除其他承購條件,但買方不同意!
其他事件經過就是小弟以下的回文了!
仲介要求雙方碰面協調的時間已經過了合約期限,我跟他們簽的合約是到28號,但買方要求的時間是30號!
這樣買方下的要約書還有效用嗎?
1. 收斡旋的日期還在委託期間內,所以沒有逾期的問題

2. 即使委託書上有記載不得看屋內或不點交,賣方一樣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是賣掉就沒事了

3. 交屋前需完成房客的換約手續,並不是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就不用讓房客與買方見面換約

4. 如果真的上法院,依照社會善良風俗,買房子哪有不看室內的,就算有房客也是一樣,不能約嗎? 交屋前還不是一樣要聯絡房客換租約





陳小春2525 wrote:

隔天我主動要求拿給我看才發現買方有另外的承購條件,當天就要求買方的刪除其他承購條件,但買方不同意!
其他事件經過就是小弟以下的回文了!
仲介要求雙方碰面協調的時間已經過了合約期限,我跟他們簽的合約是到28號,但買方要求的時間是30號!
這樣買方下的要約書還有效用嗎?


他28簽的約,30號要求你追認,程序上當然沒問題
總之你不把問題推出去~面對面硬幹輸面很大
不過法官心証沒人說的準~你有高竿的律師能說服法官就試試吧!

另外我說的"不點交"就沒問題,
是在合約中載明房屋現有瑕疵,才可免除物之瑕疵的問題
今天就算是說明"不看屋、不點交"
人家後來發現你有問題~還是可以告你的

我朋友房子有漏水,在跟樓上互告時
有建商想來談合建,就順手賣出~讓建商來對付這個惡鄰
建商要的是地皮,所以當初在合約中就有載明不主張相關瑕疵權利
別這麼客氣意見不敢當.當交流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感謝您的意見!
小弟簽約之前已經有說明無法帶看的事項了!
如買方不認同,那幹嘛要下握權金呢?
他下了握權金又有另外的承購條件,難道我就一定要同意?
我不太懂為什麼我不同意就是不合法?
如果買方下握權後就是一定要買,那為甚麼要註明簽約前要看房以及拍照呢?
反正不管怎樣都要買了,註明那些又有甚麼意思呢?
簽訂後要怎樣看那就是他的事了阿!
如果不同意,那就不要下握權金不是就好了!
下了握權金不就代表同意我開出的條件嗎?
說的好像是我在耍仲介的樣子,從頭到尾我只是按照合約〝拒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就是這樣!
我也這樣跟他們加盟總部的黃經理,他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
目前仲介方是假裝買方沒有提出承購條件,因為存證信函裡一個字都沒有提到買方有另外的承購條件!


請你是否可以誠懇的告知我 你堅持不讓買方在簽約前看屋的原因為何?我也好幫你判斷.

建議別在針對"拒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法條上打轉.你不見得有勝算.
在民事法庭並不是一句"我一切照合約處理"就可以帶過且勝訴.你簽約不說原因到了法庭你還是得向法官陳述你訂定"附加條款"的目的.
很多時你所謂承購條件(附加條款)如果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是"非無法抗拒之力"之情事.
法官並不一定青睞你所謂的附加條款.
況且買賣雙方對簿公堂.大都同情"弱勢的買方"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房仲為甚麼不能幫我爭取一份安全公平的交易呢?


你所謂的幫你爭取公平是指哪部份?
或者是說你認為這合約仲介設下哪些讓你認為不安全的條約?

我認為以上你具體提出來.討論才比較會也交集.而不是只是模糊的"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
都要上法庭了.已經不是賣不賣的問題了而是是非對錯


PS誠心告知千萬別是因為意氣之爭(就是不爽仲介的做法).而貿然興訟.
依我經驗官司打到後面房子你還非得賣給買方不可(除非買方主動不買).
並且你還是得乖乖在簽買賣合約前開門讓買方看屋.
你還得花冤望錢請律師打這不知為何要打的官司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vicjou wrote:
別這麼客氣意見不敢當...(恕刪)


大大您好,小弟的要求是把買方另外附加的承購條件這一條刪除〝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以及現狀的安全措施〞!
因為裡面有牽涉到安全措施這種模糊性的條件,我沒有辦法同意,而且買方還要進房去拍照,這個我難道不能拒絕?
刪除後買賣成立,要怎樣看房拍照都是買方的事了阿!
為什麼會認為我不讓買方去看房呢?我從頭到尾只是要求將這個附加的承購條件刪除而以阿!難到這個要求不行嗎?
目前的情形是買方堅持不刪,仲介也說買方堅持不刪除他也沒辦法!
對方的要約書是下到31號,但我跟他們的合約是簽到28號,因為買方堅持不刪,我也不簽名!
現時間已過了,這樣買賣還算成立嗎?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小弟的要求...(恕刪)


終於看懂了...樓主要求買方另外附加的承購條件這一條刪除〝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以及現狀的安全措施〞!

買方不去看房 又不去看安全措施...幹嘛定這一條協議...

案情不單純
案情不單純...

好像是假買方..討違約金??

既然仲介如此積極要求賠償 也只有陪它玩(訴訟)到底..

別忘了..告訴仲介此案成立後你也會反告它...誣告 ..或請求公會賠償損失..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終於看懂了...樓主...(恕刪)


大大您好,感謝您的指教!
小弟就是覺得很奇怪,買房之前看房是人之常情,如果不看房就敢下20萬握權金,那我要求買方刪除有安全措施字眼的承購條件或者修改成〝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以及現狀〞這樣也是可以阿!
我的要求只是不要有安全措施這個字眼在合約上,我的屋況說明書也沒有安全措施這一項阿!
況且這個承購條件後面還有買方以及店長的簽名,我難道就不能謹慎一點嗎?
為何買方提出的其他承購條件後面還需要有店長的簽名呢?
既然是人之常情,為何又要註明以及需要店長的簽名?
但是仲介店長跟我說無法刪除或者修改,這啟不讓人質疑!
仲介發給我的存證信函是說買方出到底價,但我避不見面,屬於違約!
我甚麼時候避不見面阿!
我從頭到尾的要求就是刪除或者修改買方其他的承購條件!
我也從頭到尾沒有說過不讓買方去看房
由於仲介之前沒有把買方的要約書拿給我看,只是發簡訊跟我說買方有出到底價,但我不知那時候買方還有其他的承購條件!
我的要求就是買方其他的承購條件先修改或者刪除,買賣成立,要怎麼看房或者拍照那是買方自己的事!
買方自己有膽不看房就下20萬握權,鐵定非買不可,那為何修改或者刪除其他承購條件卻堅決不行??
竟然在合約期限之內仲介辦不到,我深深覺得這個買賣有問題,超過這個合約期限,我也不想賣了!
然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說買方出到底價,但我避不見面屬於違約,要罰我4%的違約金!

陳小春2525 wrote:
對方的要約書是下到31號,但我跟他們的合約是簽到28號,因為買方堅持不刪,我也不簽名!
現時間已過了,這樣買賣還算成立嗎?


你沒簽,所以不成立,但對方認為條件已滿足,是你刁難,也所以他要告你
成不成立跟告不告是兩回事
他老子有閒有錢,把全台灣的人都告遍了也行!

你提的問題,都很鑽牛角尖,在庭上起不了什麼做用
(基本上我覺得跟本不是問題)

一、你也同意讓他看~就讓他看~那什麼問題不就沒了?
你不同意安全措施字眼,其他都同意,有留下証據嗎?
這很重要,沒的話,就快點回一封存證信給對方吧!!
有的話上法院你的贏面會大一點點

二、安全措施前文已說明,如果你擔心的話(我個人覺得不是問題)
你在合約中載明不負擔保責任,只是單純買賣房就沒事
要不然花錢去問代書、律師、建築師、地政士也是個方法呀!!
賣個房子幾百萬、幾千萬在喊了~要省這個錢?

三、看照片就敢買,至少房子在那邊,看的到摸的到
預售屋連個屁都沒有,還不是賣的嚇嚇叫,斡旋金不是問題
您就別鑽牛角尖了

反正你在版上大聲疾呼,我們也不是仲介公司
他要告你也不是我們幫你罵兩句就不告了

給買方看一下,免了興訟之苦,不是很好嗎?
退一步海闊天空
況且房客給不給看還是個問題哩!!
到時候他還是告你~你反而可以說是"不可抗力之因素"
這樣你才有贏面,
但房客願負偽證罪幫你嗎? 我想很困難

言而總之,我覺得整件事就是你後悔不想賣
或是意氣之爭~為了"安全措施"四個字要跟買方拼個高下
買方有堅持,我賣方當然也有堅持
對!!你說的都對!!但人家買房看屋也合情合理
是非對錯也不是你說了算,要比的就是誰的氣長

簽約前,想候悔不買~拍拍屁股就可以了
簽約後,後悔了,還要上民事庭告個一年半載的
隨便誰都是想要簽約前看屋況

仲介公司以服務為本,不能撮合買賣雙方卻以興訟相逼
這的確是有失商道,但是要論到是非公理
我想你的贏面不大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有一棟學生宿舍要...(恕刪)


您好:

先跟您告知一個觀念:
何謂斡旋?就是雙方對於買賣的條件未達成一致時所需要的附加契約,目的是讓買賣雙方能達成一致的條件,並書面承諾。

如果您在斡旋單上沒有簽名,代表您不同意買方所提出的條件,您根本不需要理會仲介。

就算是專任約,買方出價已經到達您的委託價,但是有其他的附加條件,您一樣可以不賣。

不然仲介何必多此一舉還要弄個斡旋,直接代收定金就可以了。(委託合約中一定有寫到)。


不過有一件事您必須確認一下,就我所知,專任委託合約中會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有一條會寫明屋主須配合仲介帶客戶看屋,如果有這一條的話,那可能就要到法院才說的清楚了。(就算是出租了,但是您已經承諾過會配合仲介帶客戶看屋,房客的部分您必須自行與房客協調)。

就算要賠,也只需要賠償仲介的服務費,買方的斡旋金你完全不必賠,因為斡旋在您沒有簽名的情況下是完全不成立的。

有任何問題可以繼續討論

祝 事事順心

amitychen wrote:
您好:

先跟您告知...(恕刪)


大大您好,非常感謝您的指教!
專任買賣合約書裡並沒有註明屋主需配合仲介帶人看房!
但有註明買賣成立後,受託人是可以幫委託人收取定金的!
買方如有下要約書,受託人須拿給委託人!
要約書上的買方承購條件,如果賣方同意,那買賣就成立,握權金轉為訂金之一部分!
但我不同意買方的其他承購條件,請買方修改或者刪除,但買方不同意,那我也不簽名!
後來仲介就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違約了!
整件事的經過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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