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這麼客氣意見不敢當.當交流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感謝您的意見!
小弟簽約之前已經有說明無法帶看的事項了!
如買方不認同,那幹嘛要下握權金呢?
他下了握權金又有另外的承購條件,難道我就一定要同意?
我不太懂為什麼我不同意就是不合法?
如果買方下握權後就是一定要買,那為甚麼要註明簽約前要看房以及拍照呢?
反正不管怎樣都要買了,註明那些又有甚麼意思呢?
簽訂後要怎樣看那就是他的事了阿!
如果不同意,那就不要下握權金不是就好了!
下了握權金不就代表同意我開出的條件嗎?
說的好像是我在耍仲介的樣子,從頭到尾我只是按照合約〝拒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就是這樣!
我也這樣跟他們加盟總部的黃經理,他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
目前仲介方是假裝買方沒有提出承購條件,因為存證信函裡一個字都沒有提到買方有另外的承購條件!
請你是否可以誠懇的告知我 你堅持不讓買方在簽約前看屋的原因為何?我也好幫你判斷.
建議別在針對"拒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法條上打轉.你不見得有勝算.
在民事法庭並不是一句"我一切照合約處理"就可以帶過且勝訴.你簽約不說原因到了法庭你還是得向法官陳述你訂定"附加條款"的目的.
很多時你所謂承購條件(附加條款)如果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是"非無法抗拒之力"之情事.
法官並不一定青睞你所謂的附加條款.
況且買賣雙方對簿公堂.大都同情"弱勢的買方"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房仲為甚麼不能幫我爭取一份安全公平的交易呢?
你所謂的幫你爭取公平是指哪部份?
或者是說你認為這合約仲介設下哪些讓你認為不安全的條約?
我認為以上你具體提出來.討論才比較會也交集.而不是只是模糊的"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
都要上法庭了.已經不是賣不賣的問題了而是是非對錯
PS誠心告知千萬別是因為意氣之爭(就是不爽仲介的做法).而貿然興訟.
依我經驗官司打到後面房子你還非得賣給買方不可(除非買方主動不買).
並且你還是得乖乖在簽買賣合約前開門讓買方看屋.
你還得花冤望錢請律師打這不知為何要打的官司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