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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並不是炒高房價的主因,重點在投資客,建商及政客

其實我接觸到的三家大仲介的仲介員,人都還不錯,也都做的不錯~

信義對學歷要求狠高,我個人覺得也算品質最穩定與老實的~

從不同角度看問題,都有他的論述啦~

說政府與建商錯,也沒錯,但以產業面看,倒因為果看,仲介現在店面、人員滿坑滿谷,要養這麼多店與人,房價不被炒起來也難~,畢竟很多的房價都要養這些店面與人的一家子呀~

要看問題或治療,要不能治標不治本,根源還是「政府、制度」的錯囉~

不過這在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也是各個產業或領域可能發生的「一窩蜂泡沫」,現在的3D1S,也是類似囉~

還是要看政府與人民的智慧囉~


房仲並不是炒高房價的主因 睜眼說瞎話
房仲跟銀行和投資客配合 一起拉高台灣的房價
銀行會這麼大膽 也是執政黨和法令創造如此的環境

炒房無法創造GDP 台灣太多房仲在亂搞 房仲跟新聞在炒作 看到不想看
搞到現在 景氣不好
房價下不來 人民買不起
景氣有多差 問菜市場婆媽最知道
很多小公司業績少了四五成
基本消費都減少一半 買房這種事更別談了
房價掉很慢 主因就是之前建商 投資客 房仲 之前賺太多了 所以還有得撐

不過我相信 再沒多久 就有好戲看
看看一堆銀行 股價最近掉到不到十塊 雞蛋水飲股又重現了 各位不覺得問題很大嗎?
只是政府撐在那 景氣是比股價還更差
生育率那麼低 人口紅利再幾年就是全世界最慘的
台灣根本沒有漲的條件
之前新聞不是都提說大陸客來提高台灣的房價 最近要選舉怎麼這種聲音都沒了

如果靠炒房可以支撐GDP 那麼一堆國家早就完蛋了




我以為看錯標題了,應該
房仲才是炒高房價的主因,

投資客,建商及政客
自古就有。

現在會這麼亂
問題是,多了一群
房仲業吧
講白一點
投資客(菜籃族除外)、房仲、建商、政客其實是環環相扣
利益共生的
最慘的是小老百姓
您說的是 真是一篇精闢的論點

我這輩子沒見過如此完美的發言

莫非您是先知 知悉一切 那我真是太有幸了

omfr wrote:
我看不起放"假"消息...(恕刪)


信義的每一本不動產說明書都有附週邊3~6個月成交行情資訊
包括坪數、成交總價、單價、屋齡、樓層、建物類型、交屋年月及大略門牌地址(詳細門牌基於個人隱私不得隨意公佈),除非買賣雙方簽約後有特別要求不得公佈成交行情,否則一率會建檔並公佈上網(多數人認為仲介只會挑極端行情或對房價有利行情公佈,我相信這些先進根本對大型仲介運作方式及公司內部規定不熟,純粹是猜測罷了)
成交資訊透明化在大型仲介早已行之有年,
問題是,您肯相信嗎?
不提供又說不透明化,仲介在黑箱作業;提供了又說你們都造假,挑對自己有利的說...
說真的怪不了誰,早年房地產黑暗時期對房仲業的不良觀感,以及某部分仲介或仲介公司把消費者對於房仲業的信任感消耗殆盡,的確需要檢討,也的確連累一堆憑良心在服務客戶的房仲從業人員或房仲公司。
只能期待盡速實施實價登錄,免得又啞巴吃黃蓮。
我相信一般大眾不知道,某大房仲公司會列管投資客,針對交易頻率高的同一客戶建檔列管,新接物件30天內列管對象不得與之簽約成交。
我相信一般大眾不知道,某大房仲公司針對交易頻率高,且有投機性質、危害交易安全紀錄者,包括其人頭戶一率建檔列管,並公佈為拒往客,不得與之交易簽約,該客戶之委託物件也無法通過公司產調部門。
我相信一般大眾不知道,某大房仲公司規定,透過該公司買賣成交物件,自成交日起50日內無法再次委託交易。
我相信一般大眾不知道,某大房仲公司規定公司職員包含其二等親,購屋需呈報上級主管同意,並成交物件2年內不得出售。違者免職並追討公司及客戶損害。
小弟不是要來發推銷文,小弟真的希望各位前輩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ezhiphop wrote:
我相信一般大眾不知道...(恕刪)


呵呵呵呵我笑了~~~~~~~~~~~~~~~~~~~~~~~~~~
笑到肚子痛了~~~~~~~~~~~~~~~~~~~~~~~~~~~~

搞的像政府機關一樣.哈哈哈~~~~~~~~~~~~~~~~~

50天內?2年內.

現在不用你規定也知道2年內買賣要課稅.

沒奢侈稅前30天?50天?很快就過了.有規定跟沒規定沒差吧.還是說剛好做個簡易裝潢也差不多30天50天(因為專屬工班應接不暇要排一下).到時好賣個好價格.

二等親?更好處理了.找另一同事接就好了.跟他不是二等親.就算自己接公司會仔細到查是不是二等親?
營利事業別說得好像慈善機構好嗎?
這條更是笑翻了:其人頭戶一率建檔列管,並公佈為拒往客,不得與之交易簽約,該客戶之委託物件也無法通過公司產調部門
知道的都知道更不可能把好咖推出去.不然當初自住客不會電話一留沒可能會等個一年半載都沒消沒息.


真不知該房仲高層是真不懂還假不懂.還是要讓人覺得我多麼正派.但規定的好好笑.給人看的成份多吧.
笑到肚子痛了~~~~~~~~~~~~~~~~~~~~~~~~~~~~仲介人生真是精彩~~哈~~哈~~哈
這規定只有讓人覺得此地無銀三百兩喔~~~~~~~~~~~~~~~~~~~

kelly590 wrote:
呵呵呵呵我笑了~~~...(恕刪)


大大您好,謝謝您的指教。

1.早在奢侈稅之前已實施職員買賣規則,且已經施行非常久非常久。
2.30天條款是讓自住客有一定時間考慮,避免案件投資客進場秒殺(畢竟一般自住客需考量因素較多,需要時間)。
3.不太懂給同事接的意思?職員不管買賣的物件就是會被特別註記,就是兩年內不可買賣,跟誰經手無關。
4.公司確實會查,有許多被查到直接革職的案例。
5.以上限制條款絕對真實且的確徹底執行,大大您相信與否,小弟無從控制,僅陳述事實。

公司的確是營利事業,絕不是慈善事業。
請大大反過來想,營利事業訂一堆得不到好處的條款,目的為何?
ezhiphop wrote:
大大您好,謝謝您的指...(恕刪)


5.以上限制條款絕對真實且的確徹底執行,大大您相信與否,小弟無從控制,僅陳述事實。

一般大眾一樣也無從查證~~~~~~~~~~~~~~~不是嗎?
大家各自解讀吧^^.

2.30天條款是讓自住客有一定時間考慮,避免案件投資客進場秒殺(畢竟一般自住客需考量因素較多,需要時間)。
事實是啥?如果當初真是如此就不會一棟房轉手3.4.5次而且是半年內了.

信自己還是信仲介.自己看吧^^.

奢侈稅前就規定?比較起來還不如一紙奢侈稅有效.不是嗎?
該規定不是有跟沒有一樣?30天?50天?有效嗎?
(事實也證明了).也是僅陳述事實.

所以該規定只是個看板而已.不是嗎?
有何意義?

說出來我能不笑嗎!!!!!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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