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263 wrote:
"不依約給付租金時,...(恕刪)
m2263 wrote:
事先填寫完"查調債務...(恕刪)
Dear m2263,
1.有加這句的意思是:萬一承租人不付租金的話,經過法院裁定後,我們可以強制執行請承租人搬離.
沒有加這句通常是"不依約給付租金時,就積欠部份租金逕受強制執行"意思是:萬一承租人不付租金的話,經過法院裁定後,我們可以強制執行對方積欠的租金部份.
2."查調債務人課稅切結書"必須對方是債務關係人,才能查詢對方的財產.換句話說,房客沒欠你錢,你就不能查他的財產.
shitses wrote:
白住10個還好而已啦...(恕刪)
我想shitses大大應該是跟房客租約期滿時,房客仍繼續居住,而房東也照收房客的租金,所以構成了"不定期租約"《民法》451條
如果是這種狀況對方是"合法"的喲~要告也告不動他..
這種狀況最難處理,能讓對方搬走已經算是萬幸了!!
Dear 半點不由人 wrote:
不知道開板大大房屋是...(恕刪)
這個房子是在高雄苓雅區,承租人年紀約50歲,抽煙,身形略瘦.操台語口音.
Dear shitses wrote:
你的意思是
再好的合約, 公証來保護都沒用?...(恕刪)
當然不是這麼說,
經過公証,所代表的意思:這份合約是由法院公開證明存在事實.
跟結婚公証的意思是一樣的.
畢竟這種人在社會上是少數,
然而在整個程序要"依法執行"意思就是 :得花些時間.
我po文的主要用意,是要讓房東也要知道怎麼保護自己,必竟已經有這麼專業的"白住客"出現了,房東們也有必要提升自己的相關知識.
最後有一個重點 :
一般坊間流傳的做法"斷水斷電,強制換鎖"都是不可行的!
請參考
https://sites.google.com/site/kaohsiunghousingagent/q-a/yudaobaizhukezenme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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