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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懂法律的可以替我解答嗎?

喵喵小黑 wrote:
別再鬧了押金本來就不...(恕刪)


不是本來~
而是有無但書
除非民法有明文規定


押金是房東怕遇上惡意欠繳房租或租約期無端消失作為履約保證。
履約完了押金最終是要返還房客的。

民法規定,房客欠繳租金,須於押金扣抵完後2個月,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
我的講的扣抵與你提的轉為其背後意義不同的~

粉橘色 wrote:
我租了一間套房(租期...(恕刪)


當初簽約就應該看清楚合約內容
其實這樣的合約內容有點吃人,說來說去都是你被佔便宜

既然合約中說明解約要提前一個月說,以方便房東有時間尋找下一位房客
既然如此,你就再付一個月的租金,並說明一個月後解約(雖然你已搬走)
不然若房東遲遲找不到下一位房客,那你的租金不就付不完???(房東明擺著吃定你)

粉橘色 wrote:
嗯,只是我想了解清楚...(恕刪)


如taiwan1229所言

一般租約未滿即退租

房客需付出 = 當月房租 + 當月水電費 + 1個月保證金(押金)

假設簽約一年 100/7/1~101/6/30 房租5000 押金2個月

7/1入住就會付出5000+5000*2(押金)=15000

7/5退租(清潔整理歸還原屋況) 水電費使用100元 房東會退5000-100=4900

較佳方案是找人承租 跟房東談押金可否退多一些


是標準答案結尾也教了你處理的彈性~
如租約已滿退租,房東便應將押金全數退還給你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
除非與民法抵觸
租賃契約內容的但書是一切判決依歸~
paihsi wrote:
不是本來~而是有無但...(恕刪)


所以我才說不要在講那一些如果怎樣了
那跟樓主根本完全沒關係

今天樓主都違約了哪來履約完了
所以這些就不用在講了

另外樓主也沒打算欠繳
他是想要解約

所以我覺得你講的沒錯
但跟樓主要問的完全沒關係
直接用樓主目前提供的資料解答不是就很好
不用再舉一些跟樓主沒關係的例子或數字了拉
畢竟樓主是 真實案例問解答
不是在假設性的提問
講太多不相干的會讓樓主誤解
以後簽約要多想想吧!!前面幾位大大已經說出一般的解決方式~至於您的房東是否願意讓您提前解約,基本上既然還是在合約期間內,就看當初合約怎樣訂立,再找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吧!!
黃小折(DAHON VD7)~經常出沒關渡的新手~車黃的有如路邊小黃般的悠遊馬路~沒事常騎車!最常約的就是關渡到漁人碼頭線!~^_^
喵喵小黑 wrote:
所以我才說不要在講那...(恕刪)


樓主說:

她"在合約中是有提到"合約到期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若未盡義務告知房東,導致房東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需負擔等租期間之租金..

重點在此 "在合約中是有提到"......

那表示雙方已同意: 導致房東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需負擔等租期間之租金..

雙方但書白紙黑字簽字蓋章了

那自然是得依照合約走了

那便請樓主乖乖屢約付錢~



付到什麼時候?

"房東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需負擔等租期間之租金"

這是個陷阱,沒明訂數字日期

但樓主卻簽租一年

那準備付房東一年了

直接用樓主目前提供的資料解答就會變成如此~

這是幫他嗎?



無知的樓主步入老練房東的文字陷阱~

合約條文等是殭死的,照走樓主穩死

要解套自然離主題範圍會大些~




PS:電費可從押金抵扣




妳之前給她的押金,房東是必須退的。通常押金是給兩個月。
但因妳提前終止租約,所以房東可以跟妳要賠償,一般來說租約上都是都是寫賠償一個月租金。
所以加減之後的結果,房東應該還是要退妳一個月押金。
但實際狀況如何,還是要看妳跟她的租賃契約才有辦法分析。

如果妳想要回來,妳可以去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500元。

房東要妳再給一個月押金,實在不懂他的意思為何。

我是學法律的

paihsi wrote:
樓主說:她"在合約中...(恕刪)


這樣才是幫他阿
先讓樓主知道他今天簽這樣的約做這樣的動作需要在法律上付出什麼樣的結果
這是讓樓主先建立正確的概念
下次再遇到也才會更小心去審視合約
後面在告訴樓主可以透過調解委員會來設法解決或其他解套方式這樣不是很好嗎

不先講清楚搞不好樓主誤會合約可以隨便反悔的
反正就賭對方會不會告
這樣不就錯很大

像小弟之前租屋就自己去書局買合約書
租到第二年時因為房東把房子賣了
雖然可以跟新房東續租但心裡已經有打算自己買房子
所以跟新房東簽約時小弟就將提前解約需賠償押金給劃掉(兩本都劃掉)
新房東簽約時有看到也沒說什麼
且小弟除了合約最後面簽名蓋章之外
還用雙方的印章蓋在合約書的每一頁當騎縫章
所以後來又租了兩個月買到房子就提前告知不租了
房東也沒法不退我押金

樓主下次簽約千萬要看清楚、想清楚在簽阿

看了一個連串下來
覺得房東在要一個月合理 再要兩個月也OK

第一個 合約寫需提前一個月預告
就是說租約這個月起算的第一天預告 跟最後一天預告都是一樣下個月才能搬走
都是要兩個月"租"金
除非你簽完約 第一天都還沒開始算就退租

第二個 押金本來簽約就是寫兩個月
不是什麼一般一個月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知道是一般一個月比較有法律效力還是簽約兩個月

第三個 房東是無辜的
他本來可以簽完約就沒事個一年 現在要搞到可能要上法院

現在你只能當面去跟房東談 看能不能少一點
所謂見面三分情 住兩天水電費也是要給的
不然就是你違法


我不是學法律的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參考看看

那我把合約中違約部分PO上來

裡面違約部分寫著

1.乙方違反於本契約租賃期滿前解約時,除應結清租金、電費、回復原狀費用及相關損壞修繕、耗材更換、等必要費用外,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

2.雙方於合約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乙方未盡告知義務致甲方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者,需負擔甲方"等租期間"之租金,等租期間至多以一個月為限(與告知義務期間同)

還有

履約保證金(押金)兩個月租金,於租賃 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不得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繳租金.

就這三點來看,

是否我理虧,就得乖乖給付那一萬多元,若我只繳那等租期間的租金,不願意再付那一個月的押金,
我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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