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仲鴻 wrote:這樣子仲介又多一個故...(恕刪) 見獵心喜??????你確定仲介又多了甚麼好故事?這一件應該不用拿出來說嘴吧!畢竟也不是甚麼光彩的事?一個案子拖了大半年,履約保證說穿了.最主要還不是仲介為確保自己傭收所巧立的,最少我認為是如此......仲介有甚麼責任?找仲介買屋就沒風險?柿子挑軟的吃.....碰到有糾紛就要買賣雙方見面談.沒有交集就拖.拖.拖......告仲介背信不知道會不會成立??????應該是簽約完成買方付出一成價款後仲介還未拿到房產的所有權狀和印鑑證明;賣方自認在不熟市況行情下被仲介誤導以低價簽約賣出.憤而毀約(電視新聞屋主表示).否則那這麼複雜。如果真是如此,便宜行事的仲介沒有責任???????????
展仲鴻 wrote:可以!!!承租方因信任土地登記絕對原則而使得契約成立則實際真正所有權人為朱木炎朱木炎得向現在登記的所有權人要求損害賠償而賠償金額須視狀況而定...[我不清楚]仲介需付的責任是看個人或公司現在看起來應該是公司問題則朱木炎得以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向仲介公司求償仲介公司通常有繳交營業保證金[不多就是了]直接扣 1.承租方是因為信賴土地法所為之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力與公信力才會使租賃契約有效~~~2.實際真正所有權人為~~原屋主~~民法758 不動產之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故不動產移轉是以登記+書面為要件~~3.朱與原屋主簽訂的只是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尚未移轉~~~故到時屋主無法交屋是走民法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交付後發現有租賃契約~~是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or 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9 5 2 7 wrote:1.承租方是因為信賴...(恕刪) 各位大大我是今年低空飛過的超資淺經紀人所以回答的部分還略為生疏請板大和各位看文的大大見諒若有回答不一的地方以9527之答案為準我想我還是乖乖做個爬文者就好了還有...給5 10 15大大很誠意的跟您說聲抱歉因為你黑了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您表示我的歉意特借此板的訊息向您表達歉意我真的是之前都是爬文而已所以表達部分都很生疏我是真的沒有惡意拉請您別誤會只是想多多交朋友而已希望您有看到此版我表達歉意的訊息也抱歉版主我借用了您的版來行個方便感恩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