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是可以續續去賣,但無法移轉產權... (代書不還的情況)
如果代書不還,自己跑去補發,代書只要拿權狀到地政,地政就不會發新權狀了!
而且賣方會有刑責...
p.s 公告是在管轄地政事務所公佈欄,
你想,發生這種事,代書不會注意??
而且代書也會先知會地政人員.....
要矇過公告期,除非你遇到 "天兵"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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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代書站在買方這一邊,
但是代書如果這樣做,因代書已給賣方難看,甚至牽涉刑責,所以賣方應該會提起業務侵占,這就要看代書是要當天兵還是被告。
至刑責部份,賣方通常會辯稱:因為權狀不在手邊,且「遲」未辦理過戶,又聯絡不到代書,誤以為權狀遺失,又怕權狀遭拾獲被盜用,所以就立即申請補發,係代書提出異議,方知權狀並未遺失。
==>查無具體證據賣方有明知權狀沒有遺失而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
因從沒看過地政機關主動函送,但如果買方提出偽造文書罪嫌,賣方只要被判無罪,也是會提出誣告的。
應該先看一下,不然會浪費大家的時間,
不過仲介費應該拿不回來,因為仲介已經完成仲介成交的工作了,
房子的瑕疵,只要屋主沒有主動告知仲介人員,責任是在屋主身上,
屋主本身有瑕疵擔保責任,不是在仲介身上,
何況瑕疵擔保責任在法律的規定上只要排除房子瑕疵的問題,
買方是要逕行履約的動作,不然就會被沒收已付價款,
如果屋主用因為現在房子漏水的原因,藉故不賣你,
同樣要賠你現在已付價金的意思一樣,
在法律上,買方跟賣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要解約的機會是,賠了已付價金再說,除非賣方同意無條件解約,
不過仲介可向雙方要求仲介服務費,因為法院會認定仲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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