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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要我提供保證人?

要保人???怎麼聽著像是60年代70年代的事情一樣???台灣的金融業還真是保守啊(其實是不長進),金管會應該強制取消保人制度,保人制度根本就不是公平的條款,世界上先進國家都沒有這種制度,就連對岸也沒有這種制度
kaien.liu wrote:
上周五銀行通知我要我...(恕刪)


銀行放款條件越苛通常代表利率相較越低

反之亦然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boboken wrote:
.1.限制為"辦理自用住宅放款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亦即買的房子必須是住宅,若是買店面、廠房、
辦公室、事務所或是明顯為投資用途,如購屋是做為出租、倉庫等投資使用者,則不在此限。.............

5.結論,要不要加保人,真的看銀行對你的綜合評估,除非你好到可以讓銀行沒辦法要你加保人或銀行同意
免保人
除非你好到可以讓銀行沒辦法要你加保人或銀行同意
免保人,否則隨便都有理由要你找個保人來吧,尤其現在進入打房時期,房價看法兩極,銀行只會更小心
而已。
(恕刪)


一點都不覺得台銀認為我的條件好到不需保人~
不然, 我的利率也不會到平均 2.35% 這麼高

個人條件都已經定了, 不會因為保人而有變化
找了保人, 利率也不會低的!
行員說會, 都是想騙您拉保人進來, 降低自己風險



我來說說我的例子....

前陣子我向台銀申貸, 1420W 貸1000 (若七成為994W), 台銀取整數核貸 950W ...

這房子很明顯的非自住啦, 即出租...

原本我申請書已經找了保証人簽章, 但, 台銀不要我提保証人 ; 申請書當場重寫 ~><

我給的財力中明中"一部份" 98年所得申報書, 去年報稅收入 49.8W, 貸了 950 萬, 月付約5W, ...

照前面說的, 我的"穏定收入"部份並不足以償還月付, 為何台銀不需我提保証人?


前面說一部份收入是上班薪水, 另一份即為此標的物收益
照說, 是不可以以標的物為財力証明, 所以我以家裡掛名在我名下的房子的收益提供之(提供租約)
故, 台銀承辦人也知道, 我提供的另一半財力資料是掛名的 !


而我找我媽作保, 但她沒收入証明, 因為她把房子全掛出去了 (台銀不要)
雖然實際上她月收入達15W以上....

他們的看法是 : 保証人一定需有收入証明 (不然要了也沒用)

那麼, 既然 重點是在收入証明, 那就認定那些租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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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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