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ken wrote:
.1.限制為"辦理自用住宅放款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亦即買的房子必須是住宅,若是買店面、廠房、
辦公室、事務所或是明顯為投資用途,如購屋是做為出租、倉庫等投資使用者,則不在此限。.............
5.結論,要不要加保人,真的看銀行對你的綜合評估,除非你好到可以讓銀行沒辦法要你加保人或銀行同意
免保人除非你好到可以讓銀行沒辦法要你加保人或銀行同意
免保人,否則隨便都有理由要你找個保人來吧,尤其現在進入打房時期,房價看法兩極,銀行只會更小心
而已。
(恕刪)
一點都不覺得台銀認為我的條件好到不需保人~
不然, 我的利率也不會到平均 2.35% 這麼高
個人條件都已經定了, 不會因為保人而有變化
找了保人, 利率也不會低的!
行員說會, 都是想騙您拉保人進來, 降低自己風險
我來說說我的例子....
前陣子我向台銀申貸, 1420W 貸1000 (若七成為994W), 台銀取整數核貸 950W ...
這房子很明顯的非自住啦, 即出租...
原本我申請書已經找了保証人簽章, 但, 台銀不要我提保証人 ; 申請書當場重寫 ~><
我給的財力中明中"一部份" 98年所得申報書, 去年報稅收入 49.8W, 貸了 950 萬, 月付約5W, ...
照前面說的, 我的"穏定收入"部份並不足以償還月付, 為何台銀不需我提保証人?
前面說一部份收入是上班薪水, 另一份即為此標的物收益
照說, 是不可以以標的物為財力証明, 所以我以家裡掛名在我名下的房子的收益提供之(提供租約)
故, 台銀承辦人也知道, 我提供的另一半財力資料是掛名的 !
而我找我媽作保, 但她沒收入証明, 因為她把房子全掛出去了 (台銀不要)
雖然實際上她月收入達15W以上....
他們的看法是 : 保証人一定需有收入証明 (不然要了也沒用)
那麼, 既然 重點是在收入証明, 那就認定那些租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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