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原告,所以您要善盡舉證的責任,
但舉證責任是會轉移的,
這就要找懂法的人來玩法.
補充
基本上法律相關專業人事只是將現況套到法律框架之內,ex.這問題適用哪一個法條!
老百姓是希望法律能夠解決現實的問題,
所以兩者出發點不同.
如果您沒有請律師,可以找理由申請法官迴避,
看能不能換到一個懂不動產的法官,
如果您有請律師,可以先和律師討論;
因為律師天天碰到法官,他在這案子申請迴避,下一個案子他就難過了.

不過剛剛看到以下敘述,
是您先說沒有看過不動產說明書,還是仲介先說有?
如果是仲介先說有,您當庭就可以要求他對所說狀況舉證.
由仲介證明您有看過,舉證責任在仲介.
如果是您先說沒有,舉證責任會先轉到您這邊.
我的經驗是多說不如少說,少說不如不說;
不要以為日常生活上想當然爾的事情在法律上也是想當然爾,
有疑問當庭可以說"這件事容我想清楚事後再書面補上.",
至少您有時間可以仔細思考.

我就有碰過損毀他人房屋,侵入民宅案件.
竟然有人問被告 "原告是不是由外往內拆進入民宅",

殺人有分先砍左腳後砍腦袋的嗎?!完全是欺騙不懂法的人.

amberst wrote:
以我而言 仲介根本沒有給我看過 不動產說明書,
後面才應凹說有…偏偏法院不管,
而縣政府呢 要我自己舉證他沒有給我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最好是 我自己可以舉證勒…..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