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er wrote:
不動產交易透明化的業...(恕刪)
個人所知有限,不過不動產交易應該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土地登記規則」裡,也只說要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沒有規定「登記申請書」裡面應該要有什麼欄位。要買賣雙方申報交易價格,只要在「登記申請書」裡,增加一個「交易價格」欄位就可以了。應該跟立法委員沒什麼關係吧?
就算說要修改「土地登記規則」,這應該只要內政部一個行政命令,經總統公佈施行就好,也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價格公開的部分,之前有看到新聞說有法務部解釋,只要不涉及揭露買賣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訊息,單獨揭露交易價格與房屋屬性,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限制之範圍。
如此看來,只要內政部修改「登記申請書」的內容,增加登記「交易價格」,就可以公開不動產交易價格,何以需要立法委員同意?
這部分請多指教...
http://phecda.blogspot.com
erskine wrote:
個人所知有限,不過不...(恕刪)
您的見解也的確是現在行政機關想便宜形式採用的方法,
在土地登記規則內增列填載實際成交價格的方式取得不動產交易價格,
這種方式的確只要行政部門修正發布即可。
不過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其中第1項第2款明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訂之,
而土地登記規則係為行政命令,
以行政命令要求人民填載不動產交易價格之義務,
於法令位階之合理性略有不足。
所以在希望在法律位階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訂之。
個人單車裝備:小貓鼬、黑神駒、VD18、PEAK通勤車,各有擅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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