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01這麼多年,第一次看這麼長的敘事文樓主文筆非常好啊!跟看網路小說差不多了文中說到,大部分人雖然知道法律,但還是不想處理原因就是不想再有什麼瓜葛了,這真是說的非常到位有相關經歷的人一說就非常有共鳴獲益匪淺續等下文
lucifer076 wrote:借版問一下,提個極端(恕刪) 前面寫的很清楚如果你是那一戶的200分之5,你也有權提出變賣。然後賣出去的錢你也只能拿200分之5,而拍賣時若賣出1千萬,這200分之200的人 都有權優先購買……你也可以跟另外200分之195的人買下來,只是這個價格 不是市場 而是競標的最高金額而已定
AAABBB3102 wrote:如果你是那一戶的200分之5,你也有權提出變賣。然後賣出去的錢你也只能拿200分之5,而拍賣時若賣出1千萬,這200分之200的人 都有權優先購買……你也可以跟另外200分之195的人買下來,只是這個價格 不是市場 而是競標的最高金額而已定 (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