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6517 wrote:
惡法.. 每個公民都...(恕刪)
惡法不是你說了算,對殺人犯來說,死刑是惡法,但對受害者來說,死刑是得以伸張公理正義的法律
對釘子戶來說,都市更新條例是惡法,但對需要都市更新的公民來說,都市更新條例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
槍斃殺人犯就是保護守法公民的權益,拆掉釘子戶的房子就是保護廣大都更同意戶們的權益
何況,釘子戶又不是沒拿到補償,也不是白拆,有甚麼好多說的,不要沒那個屁股硬要吃那個瀉藥
varg wrote:
這就要看你怎麼對都更...(恕刪)
varg wrot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看完判例就可以知道
1.王家不參予都更
自己不能改建,而且影響804及802地主不能使用其土地,並且需向他人主張袋地通行權,
是損人不利己行為
2.王家參予都更
王家的袋地可獲得更新完成後之建物補償,鄰地也毋需提供通行權給王家,雙方互蒙其利
王家該打的是權利變換的問題,而不是限制其他人的財產權來保障自己的財產權
如果王家沒有袋地的問題,就無需要限制別人的財產處份權利,也能自由處份自己的財產
這也就是你們所謂的建商派一直在講的.....問題在於王家是袋地無法指定建築線
袋地問題沒解決,王家就跳不開都更..
varg wrote:
王家一開始的說帖有說了,附近的地本來都是他們祖產,後來才賣掉
袋地的形成不是都更害的,也不是政府害的,是王家自己的選擇..
TONY-17 wrote:
袋地是既定的事實,其他鄰居無法改變或加重,
但是可以減輕,譬如:送地給王家
或者王家出錢買地,延伸到既成道路
那塊地就不是袋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