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本來也想罵可是越想越奇怪照正常人的反應.應該是會先找前屋主跟仲介處理.怎麼都沒提到這段?怎麼會直接找佔用的人...後來又繼續看下去到110樓的時候.終於有網友提出判決書以法官簡單來說1.當初樓主就已經知道這車位已經有人買了"永久使用權".所以當初價金就已經有部分抵銷了.所以樓主根本無法去找前屋主"討公道"2.樓主在還沒討回車位之前.是每個月4000元跟這位議員收租金.這表示是有某一些程度上彼此知道這狀況.並非惡意侵占....如果判決書屬實說真的...要是我是法官...我也會判樓主敗訴....總不能這樣上來吼吼喊喊..然後請鄉民主持資訊不足的正義.想用社會與論改變判決??此外..樓主的註冊日期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