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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我是仲介 wrote:
還沒結束嗎?...(恕刪)


感謝關心。
每個人專業領域不同,正常的房仲碰到八折房都是秒殺,而對方是專門打官司撈錢的,又不是在賣房子,當然還沒結束,反正這個...本來就是他們工作上的事阿。
同樣都是穿著21世紀的黃金制服,外行人又怎知竟然是分成打官司撈錢跟賣房子兩種。
刑事跟民事很不一樣 民事如果原告所主張的 被告都不爭執 那法官就會照原告主張的判 講句誇張點

A說B欠我100億 A對B起訴(訴訟費用問題不論) B到民事法院那邊突然腦袋昏了 馬上說對我欠A 100億

那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的原則 就會這樣判

刑事就不是這樣 版主提到在法庭上對方不爭執的 其實是「證據能力」 也就是同意這些書面證據進入法庭

但至於這些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就需要法院判斷

詐欺或背信案件難辦的原因 在於處於民事跟刑事的交界 要看個案而定
頭這麼大 wrote:
刑事就不是這樣 版主提到在法庭上對方不爭執的 其實是「證據能力」 也就是同意這些書面證據進入法庭

但至於這些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就需要法院判斷 ...(恕刪)


法院也認同有證據能力阿。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投資房地產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只有一個,而且連小學生都知道,那就是:「房價低時購買,房價高時賣出。」。
有哪個人敢講不是這樣?


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恕刪)

小春爺
需白話文版= =
一堆條例根文號 看得我頭好暈阿= =

阿昌0427 wrote:
小春爺需白話文版=...(恕刪)


昌哥午安,真是抱歉阿,法院跑久了多少都會有文言的傾向。
2015/9/1 Update

果不其然,總部將事情撇的一乾二淨。
開庭大略事項如下:

法官:
建議和解,吳宗益自白不是很真實,若偽證被判有罪無法易科罰金,若和解有機會緩刑。

被告律師:
9月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開完後再考慮。

21世紀總部:
我們只授權給家新公司使用商標,不干涉經營,現已解除加盟關係,原告都在網路上亂說話。

原告:
我講的全部都是事實,沒有說過任何一句謊言,案發後就有打電話給21世紀總部要求調解,總部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

法官:
21世紀總部本來就可以不介入雙方糾紛。

原告: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總部依契約有規範或監督加盟經營者的權利跟義務,我是打合約上的080電話要求總部調解。

法官:
請21世紀總公司拿加盟契約出來,希望雙方能和解。

原告:
我從案發到現在一直希望能和解。

被告律師:
這件買賣對吳宗益很重要,吳宗益自白是被檢察官所誘導,9月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開完後再來考慮要不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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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春2525 wrote:
2015/9/1 U...(恕刪)


好期待好期待!
比較好奇~

"被檢察官所誘"這是何種方法?


tintin1688 wrote:
"被檢察官所誘"這是何種方法?...(恕刪)


吳宗益說檢察官有拿一份白色書面給他,所以很堅持要再次勘驗筆錄。
其實一審時法官就有叫他出來接受結問,不過那時他放棄了。
2015/9/8 Update

房仲果然改口否認了,開庭大略事項如下:

法官:
對於檢察官以及告訴人歷次所提之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律師:
吳宗益自白是被檢察官脅迫誘導,否認告訴人之證據,其餘不否認,申請調查證據。

黃坤安:
否認犯罪,不可能為了50幾萬去詐欺,一審被判有罪是因為法官不懂仲介業的買賣流程。

法官:
檢察官有何意見?

公訴檢察官:
告訴人以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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