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仲介 wrote:還沒結束嗎?...(恕刪) 感謝關心。每個人專業領域不同,正常的房仲碰到八折房都是秒殺,而對方是專門打官司撈錢的,又不是在賣房子,當然還沒結束,反正這個...本來就是他們工作上的事阿。同樣都是穿著21世紀的黃金制服,外行人又怎知竟然是分成打官司撈錢跟賣房子兩種。
刑事跟民事很不一樣 民事如果原告所主張的 被告都不爭執 那法官就會照原告主張的判 講句誇張點A說B欠我100億 A對B起訴(訴訟費用問題不論) B到民事法院那邊突然腦袋昏了 馬上說對我欠A 100億那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的原則 就會這樣判刑事就不是這樣 版主提到在法庭上對方不爭執的 其實是「證據能力」 也就是同意這些書面證據進入法庭但至於這些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就需要法院判斷詐欺或背信案件難辦的原因 在於處於民事跟刑事的交界 要看個案而定
頭這麼大 wrote:刑事就不是這樣 版主提到在法庭上對方不爭執的 其實是「證據能力」 也就是同意這些書面證據進入法庭但至於這些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就需要法院判斷 ...(恕刪) 法院也認同有證據能力阿。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投資房地產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只有一個,而且連小學生都知道,那就是:「房價低時購買,房價高時賣出。」。有哪個人敢講不是這樣?
2015/9/1 Update果不其然,總部將事情撇的一乾二淨。開庭大略事項如下:法官:建議和解,吳宗益自白不是很真實,若偽證被判有罪無法易科罰金,若和解有機會緩刑。被告律師:9月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開完後再考慮。21世紀總部:我們只授權給家新公司使用商標,不干涉經營,現已解除加盟關係,原告都在網路上亂說話。原告:我講的全部都是事實,沒有說過任何一句謊言,案發後就有打電話給21世紀總部要求調解,總部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法官:21世紀總部本來就可以不介入雙方糾紛。原告: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項,總部依契約有規範或監督加盟經營者的權利跟義務,我是打合約上的080電話要求總部調解。法官:請21世紀總公司拿加盟契約出來,希望雙方能和解。原告:我從案發到現在一直希望能和解。被告律師:這件買賣對吳宗益很重要,吳宗益自白是被檢察官所誘導,9月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開完後再來考慮要不要和解。-----------------------------------------------------------------
2015/9/8 Update房仲果然改口否認了,開庭大略事項如下:法官:對於檢察官以及告訴人歷次所提之證據有何意見?被告律師:吳宗益自白是被檢察官脅迫誘導,否認告訴人之證據,其餘不否認,申請調查證據。黃坤安:否認犯罪,不可能為了50幾萬去詐欺,一審被判有罪是因為法官不懂仲介業的買賣流程。法官:檢察官有何意見?公訴檢察官:告訴人以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