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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樓上各位大大的...(恕刪)


有證據能力只是得做為證據,僅僅只是程序事項的認定

並非直接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被告有罪無罪的認定要從證據證明力的可信度高低來做判斷

詐欺無罪的主要理由:

自難僅以被告黃坤安未提出議價委託書二,及被告吳宗益、陳霈慈於作證時,隱瞞曾出價1350萬元及另簽立議價委託書二等節,遽認渠等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難認被告陳霈慈補填日期之議價委託書一,係有意詐取財物而偽造之證據

偽證無罪的主要理由:

惟就民事上買賣雙方價格是否合致而得成立買賣契約而言,僅屬買賣斡旋過程,並不影響被告陳霈慈確於100年12月28日即委託銷售期限屆至前,有意以1360萬元購買本案房地,而觀之前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第7條受託人義務未規範受託人取得買方簽立之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斡旋金時,有何即時交付或告知之義務,其餘條款亦未規範受託人於何種情形下需排除契約第11條相關規定之適用而不得受領服務報酬(參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卷第16至19頁),況兩造於前開訴訟中,未曾就本件有無民法第571條或關於居間、委任之其餘相關規定之適用進行攻擊防禦,實難認被告吳宗益、陳霈慈前開證述係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足以影響該案裁判之結果及正確性。

應該要從這個地方下手會比較有機會...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樓上各位大大的...(恕刪)


請善用政風處跟媒體..民代.
法官有違失一樣是需受民意監督的.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為何是未遂??都已...(恕刪)


法官主要是希望雙方和解,關鍵證據是精明的法官跟檢察官指點出來的,若沒這些證據,被告無罪的機會很高,所以要怎樣判決,我沒意見,而目前只是一審,房仲也是會上訴的。
公訴檢察官說過,這種案件如證據不夠就非常有可能會演變成單純的民事糾紛。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難怪騙子那麼多,在法官前裝無辜,在被害人前猛喀油...(恕刪)


刑事法官下判決前真的考量很多,而且非常願意給被告機會,只是對方是房仲,就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維來衡量。
wallaceson wrote:
有證據能力只是得做為證據,僅僅只是程序事項的認定
並非直接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被告有罪無罪的認定要從證據證明力的可信度高低來做判斷...(恕刪)


但被告不否認也不爭執我的證據跟證詞阿,法官也認為有證據能力阿。
而我的證詞不是像法官寫的這樣阿。
被告就不否認了,法官也認同了,但判決書怎又生出另一個事實??
告訴人一個事實,檢察官一個事實,法官又另一個事實,而被告每個人都各有一個不同的事實,房仲家長也有不同的事實,事實實在是太多了,上訴理由狀很難寫。
難怪被告用會自白去防禦,用證據女王擋在前面避免造成更大傷害,房仲真的不愧為訴訟專家。


陳小春2525 wrote:
但被告不否認也不爭執...(恕刪)


小春大

所以您要繼續往上就對了

不管怎樣

我支持事實就是事實


富有族 wrote:
小春大所以您要繼續...(恕刪)


檢察官上訴囉~

還可以易科罰金

房仲賺了好幾十萬
只付區區幾萬塊罰金
法官根本是在同情加害人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房仲賺了好幾十萬
只付區區幾萬塊罰金
法官根本是在同情加害人...(恕刪)


可能連罰金都不會付,現在蠻多人都選擇進去蹲,吃好住好通通免費一個月又可折抵三萬罰金。
天底下竟然有房仲投資客不想買便宜的房子卻選擇訴訟詐欺,我算是倒霉還是幸運?
正常房子賣的太便宜被房仲撈走了都幹的要死,而低於市價的房子對房仲而言是雙響泡,賺差價兼賺佣金。

奉勸房仲如接到便宜的物件不想自己撈就乖乖的放到市面上賣吧,沒有賣不出的房子,只有賣不出的價格,不要掛羊頭賣狗肉,只會搞訴訟詐欺卻不會賣房子。
21世紀不動產台中南屯店改為坤泰開發有限公司,特此說明。

我看他們網站上寫的公司經營理念 :
本公司領導者之經營理念一直本著早年務實苦幹之精神,一步一腳印,帶領公司逐漸成長茁壯,並以不斷追求品質、技術、安全為宗旨,積極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謀求公司之永續經營發展。

這跟我實際遇到的有極大之差異,不過訴訟確實是一步一腳印,一點也馬虎不得。

wallaceson wrote:
有證據能力只是得做...(恕刪)


還沒結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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