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藝君子 wrote:如同樓主的專注目標是獲利, 我只是在提醒他可能的風險, 而且是無法事後彌補的風險至於正不正當, 如果刻意隱匿優先購買權其實就是不正當了(恕刪) Tracy k wrote:共有的不動產交易時必須"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當事人,要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無法送達也要公示送達,10天沒意見代表放棄,如果沒有依法通知到當事人,甚至偽造放棄優先購買權切結書,那麼這買賣就有問題,偽造文書的部分另涉刑法(恕刪) 是法院要去通知的吧?要怎麼刻意隱匿或偽造?基本上會陷入這種窘境的持分法拍屋通知他五次十次等他二十天三十天 結果也是一樣的那位"小張"根本沒有錢買啦
stevengis wrote:無法認同它那種叫糾由(恕刪) "它那種叫糾由自取"==> 是咎由自取, 而且是人咎由自取, 不是物品",那麼年輕15年不去工作,當啃老,還有什麼好說"==> 1. 原屋主所有的描述都來自樓主的一面之詞, 或真或假, 你已經全部當真了2. 就算當啃老族就應該財產合法被掠奪?"的而且跟它非親非故,且也沒強佔它的財務"==> Your logic being?"因為那本就不屬於它"==> 合法繼承, 為什麼不屬於他?"道德這種東西是要有個底線的不是無限上崗"==> 1. 無限上綱2. 隱匿優先購買權就是違法了, 那裏需要提到道德
stevengis wrote:那個人在法庭亮刀才是(恕刪) "那個人在法庭亮刀才是不正當,意圖使人害怕讓人覺得它精神異常。"==> 有人說屋主正當嗎? 大家說的是屋主絕望, 反而是有人一直辯稱樓主正當"優先購買權"這種問題它知不知道,這是對方自己的問題,有疑問要去問自己的律師,就算沒錢公所也有免費法律資詢。不可能我今天要告你還要幫你上法律課程。"==> 恐怕需要上法律課程的是你自己, 優先購買權是賣方要主動通知權利人, 實務上通常是用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 樓主自詡是做共同持份投資的專家, 如果是專家不可能不懂這個
l6632154j wrote:不過這個部分應該會是大張先生的問題不是樓主的(至少上法院時樓主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恕刪) 樓主專門做這種生意的會不知道? 他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一定在交易前會主動問大張是否已經合法告知優先購買權了一般正常人為了避免麻煩一定會要確認沒有任何糾紛
rivegauche1979 wrote:是法院要去通知的吧?(恕刪) "是法院要去通知的吧?"==> 錯了, 是賣方要主動通知權利人要怎麼刻意隱匿或偽造?==> 這麼簡單怎麼會不懂呢 ? 不主動通知就是隱匿. 人家沒有同意放棄, 若捏造一份同意放棄書不就是偽造 ?"基本上會陷入這種窘境的持分法拍屋通知他五次十次等他二十天三十天 結果也是一樣的那位"小張"根本沒有錢買啦'==> 小張怎麼處理是小張的事, 但是隱匿或偽造就是違法, 更何況如果樓主這麼有把握小張沒錢買, 通知他不是更有恃無恐 ? 搞不好通知了小張, 小張也說要賣哩. 所以隱匿就是有鬼, 不用扯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