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稍微細看辦決書所述
如果這份判決書是樓主你的情形
那樓主你還是趕快出來道歉
你已經得了便宜
不要再做出這種事情來
有些事是可以政治化
這種事是不應該泛政治化的
話說回來
M01有沒有提供道歉文的格式給樓主先寫一寫阿



連標題都幫您護貝好了,不用謝我了~
之前有人在臉書毀謗,有按讚的都被告了
不知在這裡幫樓主讚聲的會不會告?
01有出現過集體道歉文的文章嗎?
不到七小時已蓋如此高樓~過兩天看新聞~過兩年再來看結局!我承認我...的....
有問題的是房東跟仲介.....

你們兩邊不知道在吵啥.....

這種文章的特色就是避重就輕
永遠只會寫對自己有利的部份

如果照判決書上來看,上面寫得很清楚,當初明明購屋時已知道這件事了
房價也扣掉停車位的差價了,在購屋時因此得益,之後也收過人家的租金了,
現在才反悔,敗訴不是天經地義嗎?

再說退一萬步來講好了,就算真要告,也應該去告前屋主跟仲介
議員當初是跟前屋主合法簽約的,他錯在哪?


最好笑是前面一大堆回復文章的
我看根本連判決書都沒點進去看吧,光看一面之詞就立刻在那邊扯藍綠、罵議員
甚至還有叫人家吃屎的??!!

就不要到時候公親變事主,一起被告毀謗才在那邊哭哭. . .
看完回文後 (110/445F)
樓主妳要不要修改下阿

而且這好像是去年年底的結案
怎今天又拿出來說?!
是另有隱情嗎
做個記號~看後續~~~~

15151151151515151
世界真的很奇妙

有所有權,沒使用權

如果哪天我有間房子,賣給別人使用權,再把所有權賣掉

這啥東西呀

不過看了前面幾樓,一般大樓車位都列為公設,車位持有人應該都只是持有使用權

當初屋主賣掉使用權(也就是賣掉車位) 那樓主大概要找的對象是前屋主才是
  • 8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