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文章的特色就是避重就輕永遠只會寫對自己有利的部份如果照判決書上來看,上面寫得很清楚,當初明明購屋時已知道這件事了房價也扣掉停車位的差價了,在購屋時因此得益,之後也收過人家的租金了,現在才反悔,敗訴不是天經地義嗎?再說退一萬步來講好了,就算真要告,也應該去告前屋主跟仲介議員當初是跟前屋主合法簽約的,他錯在哪?最好笑是前面一大堆回復文章的我看根本連判決書都沒點進去看吧,光看一面之詞就立刻在那邊扯藍綠、罵議員甚至還有叫人家吃屎的??!!就不要到時候公親變事主,一起被告毀謗才在那邊哭哭. . .
世界真的很奇妙有所有權,沒使用權如果哪天我有間房子,賣給別人使用權,再把所有權賣掉這啥東西呀 不過看了前面幾樓,一般大樓車位都列為公設,車位持有人應該都只是持有使用權當初屋主賣掉使用權(也就是賣掉車位) 那樓主大概要找的對象是前屋主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