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hungmoi wrote:
已經為了買台北市這房...(恕刪)
不要把事情複雜化了!!!
你所說的那些理由.......其實只是你個人認定的理由!!!
什麼瑕疵簽約.審閱期.貸款不過.施工問題啦.....等等.只要沒有明訂於契約但書自動解除條款中.買賣雙方都一定各有主張!!
不管是消保官還是法官判決的最後結果.最少一定都是扣除手續成本來作價!!!除非是有明顯的違約才會有罰責.
所以你的問題只是再解約後.已付10%的價金能不能要回來和仲介是否有權主張收取服務費而已!!!.
以我神奇的第六感來猜測: 真正屋主應該是個有身份的人. 你可以試著從這邊突破.但是以你不夠溫柔的個性....應該再找另一個溫柔可愛善良老百姓出面與屋主協商..................有錢人最怕的就是開年就打官司!!!不吉利....
先將合約問題解除切割後.再與奸詐的仲介周旋服務費的問題.....
東西可以亂吃.人可以隨便嫁... 約不可以隨變簽!!!
送一籃好的奇蒙子給你
.....隨時保持好心情!!!預祝你有個好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