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an88 wrote:
依據土地法34條之1,(1)只要所有權及所有權人數超過一半,或 (2) 所有權超過3分之2, 就可以一併將整間房子一起全部賣掉。把不同意賣的人部分賣的錢拿到法院提存,讓他自己去領。
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為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又稱「優先承買權」)。
只有他共有人放棄優先承購權,這個出售給給第三人的交易才能成立。
如果沒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購權",這個交易會是無效的。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第 4 項規定,其中共有人將自己持有的部分出售他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 與他人相同的價格、條件 」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jake374125 wrote:
繼承到父母房子,我跟我兄弟姊妹 1棟房子拆成4份共有
樓主你現在最優先要做的,就是立刻去找錢出來。最後上法院一拍兩瞪眼,你沒錢就不可能繼續待在原址。法拍點交後解除占有,頂多讓你拖個一兩年。但一兩年後若你仍然沒錢購入其他房子也只能找租屋。所以生錢出來是樓主你現在應該要優先處理的,不然就是開始找租屋了。
最好的建議是找銀行貸款買下,跟手足談你願意貸款購入。你只需要貸3/4就好了,另外1/4給自己的不用貸。若還沒有翻臉就跟手足討論一個略低於市價但沒有差太多的價錢購入。
第二的建議是跟手足談承租。若你現在無法收購但還有點收入,可是搬出去也只能找租屋的話,談看看用行情3/4的承租金額向手足承租。若你的手足都暫時不缺錢又有房租收入的話,也許他們會同意暫緩賣房。但若其中有人急需大筆現金就很難,此時試試看下一個方式。
第三是兩者並行:先向其中一兩人 (尤其是急需大筆現金的) 購入他手上的持分,並且向其他人承租。這樣你不用一次拿出大筆的金額,日後有錢了再逐一收購。現在也還可以以較低的租金繼續住在原屋裡。但你也要知道每年房價都在變動,前後購入的金額一定不同;好好談才有好結果。
至於你問的兩個問題,對現在缺錢的你幫助很有限。法拍後到你手上的錢會比你想像的還更少。而優先權是指「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這意思是假設你的手足找到一個買家願意出一億元購入,那你也可以拿出相同的一億元優先承購。優先權不是讓手足只能優先找你談 (事實在上法院前就談了) ,談不成或期限到了才能去找其他買家。樓主你已表明現在拿不出市價,那就表示優先權跟你無緣。「有錢才有優先權!」所以呼應第一段講的,你得立刻去找錢。
還有最重要的,一定要好好的去跟手足談,千萬不要撕破臉!不要一付「我就沒錢、無法配合、不然你能拿我怎麼樣」的態度。因為若你不慎撕破臉,還會有高的機率被告不當得利,返還繼承之後至今的房租給手足。現階段不要再讓自己更不利了。
tuan88 wrote:
通知歸通知
寄存證信函就好了
還不簡單?
重點是可以賣⋯
優先權沒有用
物件都上架了 你不出價就等於放棄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放棄的形式
我就承接過幾間這樣的繼承屋
你講的那是有優先權,但沒購買實力的人,所以優先權對沒購買實力的人,用不上。
但樓主問的問題是,
jake374125 wrote:
請問第一個問題,你提到的優先權,我有意願要跟3人其中任何1個人買持份,即使我開行情價 但是他們3人都不願意賣我,堅持過半數 3人一起賣? 這樣優先權是不是就沒用?
他想先跟其中任一人購買,但他們三人都不同意,硬要賣別人,那是否優先權就沒用了 ?
答案當然是 "優先權仍舊有用",不是其他三人可以否決樓主優先購買的權利,樓主設法去湊夠錢,在時限之內,仍可不讓房產落入外人手中。
omniyeh wrote:
你講的那是有優先權,但沒購買實力的人,所以優先權對沒購買實力的人,用不上。
但樓主問的問題是,
jake374125 wrote:
請問第一個問題,你提到的優先權,我有意願要跟3人其中任何1個人買持份,即使我開行情價 但是他們3人都不願意賣我,堅持過半數 3人一起賣? 這樣優先權是不是就沒用?
他想先跟其中任一人購買,但他們三人都不同意,硬要賣別人,那是否優先權就沒用了 ?
答案當然是 "優先權仍舊有用",不是其他三人可以否決樓主優先購買的權利,樓主設法去湊夠錢,在時限之內,仍可不讓房產落入外人手中。
..(恕刪)
其實你說到重點了
優先權的重點是要有錢
沒錢結果都是一樣的
超過三分之二所有權的人要賣
優先權沒有用 是因為沒有購買實力
剩一半的人堅持要賣 有沒有用呢?
還是沒有用
因為另一半堅持要賣的 就會走調解
調解失敗 就會走訴訟
然後法官會判拍賣
所以若是樓主沒有購買的實力
結果根本是一樣的
所以我才說 能談就談
想要不花錢或花小錢要繼續住 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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