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an88 wrote:
剛才跟一位科技業的前同事聊天
很久不見 突然賴我的 想也沒有什麼好事
他說突然被告知放在裁員名單中
一個月讓他自己去找內部的工作
找不到就是拿一包遣散費走
好家在他有5間房
3間貸款已清 1間祖厝沒什麼經濟價值
剩下1間台北市的二房 還有約500萬貸款
若全靠房租 也夠用一輩子 可能就此退休
他來問我要不要把那間有貸款的房子賣掉
而且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房地合一稅可以省不少
我覺得應該留著 因為那間二房也快滿5年
先看看房租扣掉生活費還能不能支應這間房貸
將來真的不夠用再賣掉還來得及
不知道非自願離職證明
能抵用幾年內賣出的房地合一稅?
有人知道嗎?
不過他如果失業退休的話
以後也不太可能再買房子投資了吧
才來談相關稅務
況且三間貸款已清
可以用房子增貸創造多元機會成本
根本不用賣台北市兩房
『不知道非自願離職證明
能抵用幾年內賣出的房地合一稅?』
↑這段都沒人要回你
01房產小甜心田部辣幫大家回一下

話說那間台北市兩房想要用
5年以下房屋/土地
非自願離職房地合一稅20%
要先確定的是那間台北市兩房
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所購買的房地
而不是工作地點在台中
房子卻買在台北市
另外需要有實際居住在該處
並且有戶籍登記
沒有出租營利事實
『房租扣掉生活費還能不能支應這間房貸』
↑這段話前後不一完全對不上最好笑

意思是自己租在他處付租金養房東幫打工
要賣的台北市那間兩房目前也是出租營利
若是如此
以上原本可使用5年以下房屋/土地
非自願離職房地合一稅20%的條件
若被追查出來
全不適用
問心酸的
↓

拜託別再
亂七八糟
東拼西湊
顛三倒四
語無倫次
至於何解BJ4
下面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