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是買家人的名字 但實際上是我的房子
(為了省屯房稅 而且家人剛好有人名下沒房子 用他的名字貸款 也比較便宜 可以用首購方案)
所以到時候簽約 我跟租客簽約 簽的是我的名字 不是家人的名字
這樣租客 如果偷偷拿合約去申請租屋補助
其實都不在意 真的租屋補助 會提高所得稅
因為也差不了多少 (租2萬 減免15000 其實所得稅也才+5000X12 X30% 頂多也才1萬8的稅/年)
一年多1萬8的稅 可是更容易租出去 我當然也樂意
在意的是以後賣掉土地增值稅 有可能因此差個幾十萬 不想要因小失大
真的覺得政府應該把公益出租人的土地增值稅 適用於自用住宅一樣的稅率
不然除非房子以後不賣 只要以後想賣的 應該都很怕倍申請
有機會因為房子名字 與 房東簽約名字 不一樣 導致無法申請嗎
這樣就不用擔心了

最差房東遭下令逮捕,拘留60天,面臨300萬元罰款
不良房東:沒差, 頂多罰款轉嫁租金.



10%的土地增值稅 變成40%
這個土地增值稅增加30%的部分 是用公告地價吧
我在想到底會增加多少
2萬的租金 因為有15000的折抵 所以一年繳的稅就是5000x12個月=6萬x30%級距 18000
只要租金漲個1500其實就OK 18000/12=1500
但是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大樓25坪出租 土地持份少也就5~6坪 外加車位8坪
如果是用公告地價去算增值好像沒多少 甚至如果公告地價都沒調整的話 這筆好像就根本沒差
但是不知道到底實際上 是怎計算
政府應該把公益出租人的土地增值稅依照10% 自用計算 這樣我相信 房東也歡迎申報
土地增值稅真的感覺很難說 萬一這幾年公告地價大幅調漲 例如短短5年 土地的公告地價 被調漲一倍...... 以後要賣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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